不动产权证书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权属证书是证明物权的凭证。权属证书也可以作为权利存在的证据,但它不是确权的主要依据。即使将权属证书移转给他人占有,如果登记的内容中没有记载物权变动的,物权本身也不发生变动。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简言之,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书。故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果出现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物权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作用
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不动产权属证书尽管具有证明作用,但其证明力来源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统一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等事项。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而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就直接推定该人享有该项物权,其物权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规则,对客观、公正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保障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并由登记机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因而具有公开的性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进行查询和复制。这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登记机构应当满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的要求。权利人,是指不动产权属持有者以及不动产权属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或者物权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这个物权发生联系的这部分人。
这里规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和复制,涉及的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公开性的范围问题:究竟是向全体民事主体公开,还是向部分民事主体公开。按照本条规定,是向与该物权登记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公开,而不必对全体民事主体公开。在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申请人应当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例如,主张登记错误的人或者欲与物权登记人进行交易的人,都是利害关系人。
比外,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__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__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__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__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__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__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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