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衍生工具和独立衍生工具怎么区分?

嵌入衍生工具和独立衍生工具怎么区分?

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
指嵌入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金融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因一定的条件发生调整,例如目前公司债券条款中可能包含赎回条款,返售条款,转股条款,重设条款等等。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
(一)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和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
拓展资料:
199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发布的第133号会计准则《衍生工具与避险业务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分为独立衍生工具盒嵌入式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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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05
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
指嵌入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金融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因一定的条件发生调整,例如目前公司债券条款中可能包含赎回条款,返售条款,转股条款,重设条款等等。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
(一)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和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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