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2、质询权
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
3、审核权
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4、建议权
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评议权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扩展资料: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情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
1、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
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2、村级财产管理情况
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3、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4、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
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
参考资料:人民网-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发布,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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