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或特大型超市税务稽查如何确认收入?

在超市购物大多是不要发票的,如果超市刻意隐瞒收入的话,如何发现并确认?

  一、超市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税收风险点) 超市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征收模式。通过我局对这一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发现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利用商务软件进行偷税。一些超市使用的商务软件具有所谓的避税功能,尽管体现方式不一,但都能隐瞒销售金额偷税,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设置折扣率。有的商务软件可由超市随意设定一个折扣率,对销售业务自动打折,以打折后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加载辅助软件。有的超市商务软件加载辅助软件后,自动按固定比例将销售打折,然后生成两套不同的帐,一套真的用于自己核算,一套假的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应付检查。
  ——隐瞒销售收入。有的超市商务软件将部分收银员的收银记录隐藏,只有用系统管理员的最高权限才能查询,普通管理员权限无法查询。
  ——删除软件数据。有的超市“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把软件数据删除,在每月结完上月的帐后,就立即删除数据,商务软件留存的,只有本月的数据。令税务机关无法发觉和取证。
  2.另设单机收款,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申报。在超市管理系统外单独设置收款机,对部分商品单独收款,单独进行核算,从而隐瞒收入;部分商品单独设立销售专柜,在经营场地内为名烟名酒、茶叶、保健品等商品单独设立销售专柜,收款时不通过POS机,而是直接在柜台上交付现金,并单独进行核算,隐匿收入。
  3.发行储值卡、代金券,收取的款项未按规定核算收入。发行储值卡、代金券收取的款项计入往来账户,不按规定入账或延迟结转收入。将收取的已开具发票的款项先计入往来账户,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再结转收入;将收取的未开具发票的款项计入往来账户,在持卡人实际消费或储值卡、代金券过期作废后不进行账务处理,不按规定结转收入。
  4.在具有关联关系并独立核算的超市间移送货物,未按规定核算收入。在同属于一个总部、分别独立核算的各连锁超市之间进行商品调剂、调拨、互供商品和商品批发时,不通过前台POS机,而是通过“配货中心管理系统—出货站”终端直接出货,未按规定核算销售收入。
  5.收取返利未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额。收取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未按规定入账,或虽按规定入账,但未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额;将收取的返利变为收取的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税款。
  6.应税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未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开架售货方式经营的超市来说,丢失商品是不争的事实,发生商品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未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将损失金额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或将损失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账户,有的虽按规定计入有关账户,但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对生鲜商品的非损耗也不规范核算,人为调节生鲜商品的销售成本,影响商品成本的真实性。
  7.超市内设“店中店”,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当前,很多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税务机关难于区分哪些是租赁经营的,哪些是超市经营的。而且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的经营收入没有通过超市的商业管理软件记录,也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有效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
  8.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支出。超市在经营农副产品时,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范围,虚增数量和金额,虚开农产品采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支出,从而造成一些超市少缴税款,人为地调控税负。
  9.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有的超市发生向顾客免费发放赠品、捆绑销售,将商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抵偿债务、赞助、捐赠、广告支出等视同销售的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0.超市除收取场地租赁费外,还收取进店费、赞助费、促销宣传费、上架费、海报费等费用,对于后者,超市没有将这些收费项目计入营业收入,漏记收入,漏缴各种税费。
  11.以总部向连锁超市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费用的方式转移利润,将利润人为转移,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等。
  二、超市行业稽查对策 : 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堵塞超市偷税漏洞、强化管理的根本之策,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加强:
  1.税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学习新知识、应用新技术,以新理念、高素质来迎接和适应信息时代税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和稽查员要强化计算机技术培训,做到既会查帐簿、审凭证,也会操作电脑、使用软件查帐、办案。提高利用科技装备与稽查人员并肩作战,有力地打击偷税行为。
  2.规范电脑核算程序的开发应用,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所有电脑核算程序开发和应用进行规范,加强应用软件使用管理,使企业只能按程序应用。同时,超市应用的各类管理软件要及时在税务部门备案,为税务管理有效地监控企业销售收入提供法律依据。
  3.普遍安装税控装置,提高税收控管手段。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促使超市全面使用税控装置,并强化日常检查,一旦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重罚。
  4.创新完善纳税评估和质疑约谈工作机制,构建分析、评估、稽查和管理“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强化巡查和评估,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对大中型超市进行纳税评估,对规模、经营相近的超市所有财务指标、涉税指标逐一相互比对,对存在的疑点积极开展评估问询、约谈,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另外,对超市内设立由柜台单独收款、独立核算经营的柜台、柜组,可以实行“以进核销、以票控销”等方式强化管理,堵塞漏洞。
  5.制定超市税收管理办法,重点从四个方面加强控管:
  首先,依据原始单据记录,突出对商品购进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强制规定定期盘点,对非正常损失进行处理。对于没有建账能力的,可以采取查定征收方法。
  其次,依据每日销售记录,突出核查购销明细情况。纳税人要自行填报《销售日报表》,税务人员依据每日销售记录,进行“两簿一表”对照,核实其实际经营状况,掌握其销售额。
  第三,依据银行和进货单据,突出对资金与货物的流向和流量进行双项比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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