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合理性

如题所述

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在我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地位都是极为重要的。不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族问题都得到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逐步寻求到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不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既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遵循,也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政策创新。从以下四个方面,我们可以认识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合理性。

  历史来源的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始终将民族问题视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个部分。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并不是对“苏联模式”的简单模仿。

  首先,在理论来源上,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视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回顾历史,我们看到,不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的民族政策始终都是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指南的。

  其次,在政策来源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个成功典范,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卓著的执政实绩和超绝的治理睿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在革命战争年代,这一政策赢得了各族人民的拥护,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又获得了新的活力。“1949年,在准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同志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制,还是搞统一的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当时,中央经过酝酿研究,并同党外人士协商,决定不搞联邦制,而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2年宪法出台前,彭真同志也坚持说:“我们国家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搞联邦制,不搞加盟共和国,不搞民族自决。”这明确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独具中国特色的。

  6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第三,在制度来源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经历了理论观念、实践试点、广泛推行、立法保护,最后确立为当代中国三大根本政治制度之一。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有巨大的优越性: 一是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也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二是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民族合作,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民族的共同因素和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日益增多,各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在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上,必须符合这种国情;三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

  价值取向的合理性

  中国特色的民族基本价值取向是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共同繁荣发展。这些价值取向不仅保障各个民族成员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其生存发展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在具体落实这些价值取向时,我国民族政策始终能够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各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不断走向繁荣。

  首先,在政治方向上,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举什么样的旗、走什么样的路,决定着一个国家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性质和根本走向。纵观我们党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历程,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始终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立新中国、共同致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生相伴,始终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方向指引。正是由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共同理想,顺应各族人民意愿,凝聚各族人民意志,从而巩固了各民族团结友爱、休戚与共的生动局面;正是由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奋斗目标,吸引和激发各族儿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从而汇聚了各民族同心协力、奋发拼搏的强大合力。这是中国特色民族政策始终不会偏离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

  其次,在民族关系上,始终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关系,也是检验民族政策的重要标准。我们党总结国内外处理民族关系的经验教训,在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过程中,尊重各民族的差异性和自主性,重视和强调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形成了以平等为基石、以团结为主线、以互助为保障、以和谐为本质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始终将其贯穿于民族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不断丰富发展。与世界一些国家民族冲突和民族战乱频发不同,我国长期保持国家团结统一、民族关系和谐,最根本的就在于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

  第三,在权利保护上,始终坚持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同时保护的取向。纵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都是局限在个体权利方面。在这些国家看来,有个体权利,也就没有必要再赋予集体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基本人权都是指个人所享有的权利,无论是早期的自由权、参政权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社会权,都是以个人尤其是国家公民为享有主体,对基本人权内容的确认及其实现的保障,基本上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二战以后,基本人权由国内法开始走向国际法的进程中,基本人权的内容也由个人权利发展为包括了集体权利。在我国1982年修订宪法的同时,也着手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宪法中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并举。和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是走在潮流前沿的。这一点也可以视为中国民族政策的一大特色。

  此外,为了促进和谐民族关系可持续发展,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是我国各民族团结进步历史经验的高度概括,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思想基础。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增进各民族团结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始终强调祖国大家庭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靠的是各民族之间剪不断的情感纽带,形成了虽有不同却亲如一家的生动格局。这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夯实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深厚根基。

  社会实践的合理性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把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大工作来抓,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不断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繁荣发展,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保障了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进步,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发生历史性飞跃;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显著进步,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党同少数民族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各民族多彩多姿的文化交相辉映,中华文明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显示出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保证。这些成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重大成果,也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功。
制度安排的合理性

   胡锦涛同志曾经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因为,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有效解决,需要对国家结构形式进行符合国情的创制,需要从国家制度层面进行切合实际的架构。
   我们党在解决和处理民族问题上,既没有盲目效仿实行联邦制,也没有简单沿袭和照抄照搬单一制,而是立足中国国情,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了国家结构的新形式、民族关系的新模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这一制度尊重民族情感,尊重各民族主体地位,尊重民族创造精神,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不言而喻的是,在了解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性质和地位后,在了解我国民族政策的合理性后,抓住初级阶段的理论和社会转型的视角,来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剖析时,我们既不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不是顾此失彼,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而当我们有了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转型视角的宏观思维框架后,我们对民族问题的审视,就更加可能看清问题的来龙去脉,并寻找合适的解决路径。在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转型视角下,我们看到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是和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也是符合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的。而且,中国特色民族政策历史来源、价值取向、社会实践和制度安排,都是合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国情的。所以,没有再去寻找什么“替代性”政策。相反,还要继续坚持、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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