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问题

通过学习思修,结合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所发生的变化,谈谈法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什么是法律?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对于一个初习法律的人来说, 这是两个想要搞清楚、需要搞清楚、又很难搞清楚的问题。本文是笔者对后一问题尝试作答的一点努力。

  所谓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⑴国内有些学者认为法律的作用与法律的功能或职能不同,作用是功能的外化。我们认为,法律的作用这一概念来自西方,FUNCTION一词可译为作用,也可译为功能。这里,我们把法律的作用和法律的功能看作同一概念的不同用词。⑵

  法律的作用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种类不同,可分为法律的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整体作用是指某一法律体系所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某些法律制度或法律部门所起的作用。例如刑法的作用,民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等等。按照法律所满足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法律对全社会的作用、对集团的作用、对个人的作用。从法欲所达到的社会效果的不同联系来看,法律的作用可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来分,法律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⑶在这些分类当中,英国当代著名新分析主义法学家拉兹的分类尤为引人瞩目。在其名作《论法的作用》一文中,拉兹第一次根据法的作用的分类类型或分类原则,区分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法的社会作用又有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之别。直接作用又分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⑷

  由于拉兹对法律的作用的分类与阐释较为系统,所以为我国大多法学学者所继受。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由法的规范性决定的。法律制度是规范的体系,每一个法律的规定或规范,或同一个法律规范有某种逻辑联系,借助这种联系,它影响这一法律规范的存在、解释和适用,从而间接的加强规范的意义。⑸一般来说,法律通过规定“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从而对人的行为有了特定的规范作用。如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等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则指法律预期的或实际的社会效果。⑹它是外在的、突然的、中断的、并不确定的。因而“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分析与分类则是在不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任何肯定的分类指南可循。很难断定一种分类与分析是否穷尽了某种法律制度所起的各种社会作用”。⑺如社会法学派侧重法律的社会作用,自然法学派侧重实现正义,规范法学派侧重法的规范作用,功利法学派强调利益调整等。在此,本文欲就法律对社会秩序、利益、经济活动的作用加以阐述。

  首先,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作用。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它与“无序”是相对而言的。无序就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无连续性、无规律性的现象。亦即缺乏可理解的模式——这表明为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对我们周围的宏观世界所作的观察表明,自然界的运转存在

  着一定的规律性,如太阳东升西落、四季更替等。这多少都具有某些恒久不变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我们能认识它们、预测它们的效用并能为人类的目的而改造或利用它们。尽管在自然界也存在着某种例外或突变情形,但总体说来,自然界的秩序更具有普遍性。秩序压倒了无序,规则压倒了偏差,规律压倒了例外。如同在自然界一样,秩序在人类生活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秩序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律性和连续性。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秩序。这些秩序都是通过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调节而达到的。这些社会规范有习惯、道德、政策、法律等等。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需要社会规范的调整才能达到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英国社会科学家科恩(P.S.Cohen)对秩序的主要意义和规定性作了如下的表达:1.“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的限制、禁止、控制有关;2.它表明了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和杂乱的,而是相互回答和补充他的行为的;3.它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形下,才能在社会上进行活动;4.它体现在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5.它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8)

  法律对秩序的作用,从动态来看,法律社会秩序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通过对大部分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调整、维护、使其成为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当人们实际行为时,法律所确认的应然或可能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转变为现实的、运动的状态,并通过法律机构对法律的适用和调整,使法律规则内在的强制性转化为外在的强制活动,从而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发挥着三方面的特殊功能:第一,规范性功能。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为模式,并坚持行为模式的规范化,可以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稳定性和有序性。第二,调节性功能。即控制和安排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之协调有序的发展。第三,保护性功能。即通过惩罚违反规则的行为,鼓励和保护符合法律规则的行为,使社会保持在一定的有序状态,使这种状态不被打破和扰乱。因此,作为一种规则,法律具有天然的“秩序性”。

  从静态来看,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建立和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在现代社会中,统治秩序及相关的国家权力运行秩序在社会秩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当社会主要阶层间出现根本冲突时,为了避免相互冲突的阶层和社会同归于尽,必须将这种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而国家所运用的手段则应当是法律。第二,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生活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交往和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娱乐、休息及他们的家庭生活诸方面。这种秩序是人们安居乐业,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第三,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涉及到社会生产和交换以及物质财富分配和消费领域,马克思把法律看作是社会生产方式摆脱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而取得的社会固定形式,恩格斯则明确指出法律是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的“共同原则”和“一般条件”,都充分肯定了法律在建立社会经济秩序中的意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