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包产到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条件下,把耕地农作物和某些畜牧业、养殖业和副业生产任务承包(包用工、包费用、包产量)给农户负责,实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一种做法。

包干到户:农民享有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但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承包合同,由农户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提留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

扩展资料:

包产到户最初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制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集体所有土地长期包给各户农家使用。把农民的责、权、利结合起来,推动中国农业发展。

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包干到户的体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包干到户的体制下,虽然土地国有的性质没有改变,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长期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情况。

其次,虽然生产队在包干到户实施的初期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已经很大程度上削弱。生产队不能对农业生产进行统一的计划和安排,由於土地的分裂,一些大型的农机具和新的增产技术措施也无法推广,集体劳动协作力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产到户包干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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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08

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包干到户是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农民享有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但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承包合同,由农户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提留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

包产到户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条件下,把耕地农作物和某些畜牧业、养殖业和副业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户负责,实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一种做法。

2、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包产到户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包干到户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3、核算基础单位不同

核算基础不同,包产到户是以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而包干到户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2个回答  2013-06-20
用通俗的话说:
公社里各个家都被分配好田地、生产工具、种子等,受统一调配,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等按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剩余的自己留着。国家在根据上缴分发奖励。
是计划经济在中国的一种早期形式,通俗叫法。

包干到户
也叫大包干,一般以农户为单位,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和经营下,根据统一计划,承包一季或全年以至更长时间的生产任务。即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承包合同,由农户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提留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农民把这种方式概括为“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其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土地及部分大型生产资料仍属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包干到户可以充分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进而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生产的发展,避免了生产上的瞎指挥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种形式对农民来说,利益最直接,责任最具体,方法最简便,符合现阶段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意愿,是当前中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包干到户的做法,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成员,以家庭(农户)为单位,根据生产的需要,按劳动力或者按人口和劳动力和一定比例平均承包土地,或者根据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不同,承包不同数量的土地。土地承包期可长达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可更长一些。同时与生产队签订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集体提留任务的包干合同,社员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按合同完成各项包干上交任务之后,剩余的全部产品归承包者所有。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的,应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包干到户是包产到户形式的发展,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成果的分配方法不同。实行包干到户时取消了工分,按照“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原则进行分配。这种办法不仅简便易行,而且能给予承包户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能使承包户的物质利益与其经营成果相联系,所以深受农民的欢迎。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条件下,把耕地农作物和某些畜牧业、养殖业和副业生产任务承包(包用工、包费用、包产量)给农户负责,实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一种做法。由于是以农户为单位负责完成整个农业生产周期内的全部生产任务,劳动的最终成果和承包户的经济利益联系比较直接,因此有利于改进技术,提高产量,促进生产的发展。包产到户最早出现在1956年浙江省温州地区永嘉县。1957年夏季,温州地区各县有1000个农业合作社实行了这种办法,但随后受到批判。1978年春天,为了抗御旱灾,安徽省不少生产队也实行了包产到户,至1979年全省约有10%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生产责任制。同时,在贵州、四川、甘肃、内蒙古、河南等省、自治区的一些穷困生产队也实行了这种生产责任制。这种情况下,1980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在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提出了对于包产到户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并肯定了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尔后,包产到户作为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形式,在全国农村迅速地采用和推广。1981年1月,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占中国农村生产队总数的1%,到同年6月增加到19.9%。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包产到户逐步演变为包干到户的形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6-22
包干到户是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农民享有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但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承包合同,由农户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提留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 这项制度最早于1962年在山东等地短暂实行,文革结束后,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重新实行,收效很大,进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飘向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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