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

如题所述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及时准确理解民法典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本套书分为7册,包括总则编释义、物权编释义、合同编释义、人格权编释义、婚姻家庭编释义、继承编释义、侵权责任编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按照释义编写体例,采用逐条解读的方式,通过提炼条文主旨、梳理立法意见、介绍立法经验、例举示范案例等形式,深刻阐释民法典全部内容,力求全面、准确反映立法原意。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下同。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护权利人个人信息】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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