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评价

如题所述

理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1、视封建三纲五常为天理,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信条。国家和法都是理的体现,法者,天下之理,违背三纲五常的名教就是违背天理,就要受到惩罚。阻碍了法律变革。
2、主张德礼政刑相为始终。德礼和政刑都是天理的产物,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政刑必须以德礼为指导,德礼的贯彻必须以政刑为保证。冲击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3、主张人治优于法治。为政必有规矩,君主自律重于法律,继承了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
  4、以严为本,而以宽寄之。强调王道与霸道交替使用,肯定刑罚的作用,在刑罚的执行上,一改儒家的仁政思想,主张以严为本,严格限制赎刑,重罪决不可赦,精选治狱之官。
一理学
(1)、理学的概念及产生
  又称“道学”,是对形成于宋代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长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的总称。
  宋明时期的部分儒家认为“天即是理”,“理”为万物之本、宇宙之本,世上万物皆由“理”所派生。由于宋明理学融合了佛教哲学和道家学说,又以阐发义理、兼谈性命为其主要内容,因此这一学说被称为“理学”。理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已衰败的封建制度寻求一条生路。
  程颢、程颐兄弟是宋代理学的奠基人,世称“二程”;宋代理学的重要代表是朱熹。
(2)、理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其评价
(一)基本内容
1.视封建“三纲五常”为“天理”
2.主张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3.主张人治优于法治
4.“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执法思想
(二)特点
1.使传统儒家思想在理论上更缜密和思辩,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和系统化的过程。
2.使宋明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及其立法、司法实践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
(三)评价
1.标志着儒家思想体现的进一步完善,理学成了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术,导致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
2.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3)、《大学衍义补》中的法律思想
  《大学衍义补》是明代政治家、思想家丘浚根据宋人真德秀《大学衍义》、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所作。《大学衍义补》是对汉以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次系统、全面总结。他开创了中国古代比较法学研究的先例。丘浚及其《大学衍义补》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关于法律起源、法律目的、“礼乐刑政”四者辨证关系、立法原则、司法原则、犯罪的根源、慎刑恤狱、原情定罪的刑罚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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