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破产可以解除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吗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认对该银行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以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质疑:

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保兑行必须付款
不论是开证行还是保兑行,对受益人来说,他们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但就开证行和保兑行之间的责任顺序而言,应该是开证行在先,保兑行次之。

不过在实务中,一般保兑行的选择,可以是出口国的一家与开证行有密切业务联系,信誉好的银行作为保兑行,同时又作为通知行,此时该保兑行兼通知行的保兑方式就是在信用证的正本上做保兑批注或直接加盖“我行保兑”字样既完成保兑承诺。对出口国来说,它可能是一家外国银行,也可能是本国银行。那么,出口商在完成出口装运义务后,就可以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直接到该保兑行议付。这样,由于议付是先在保兑行直接完成的,所以保兑行的顺序被排到了第一位,开证行反而退居其次了。

如果保兑行是在出口国以外的第三国银行做保兑,那么出口商所在国的议付行可能在收到单据后会将其直接寄给开证行,那么,开证行的付款地位就是第一位的。如果所交单据没有不符点,而开证行无理拒付,或开证行倒闭,则受益人就可以将全套单据提交给保兑行,这样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和顺序就是第二位的。

所以,结论是:不论是开证行还是保兑行,对受益人来说,他们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但就开证行和保兑行之间的责任顺序而言,应该是开证行在先,保兑行次之。在实际操作中的付款顺序是按单据先交给哪个银行,那么哪个银行的付款顺序在先。但无论如何,保兑行在被提交没有不符点的单据情况下,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论开证行是否同意付款或倒闭。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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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2
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齐全,手续齐全,没有不符点情况下,保兑行必须承兑付款!开证行破产,此款必须由保兑行来付,没有商量推辞的余地。你方应委托通知行或议付行向保兑行发催付电报,在电报里注意引用UCP600等相关条款,要做到有理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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