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震针对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提出怎样的观点?

如题所述

在理欲关系上,针对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戴震提出“理存于欲”的观点,主张“体民之情,遂民之欲”。他认为理是不能脱离欲的,灭掉了人欲,当然也就不可能保存天理。他说:“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今以情之不爽失为理,是理者存乎欲者也。”理作为使感情欲望得以适当满足的标准和尺度来说,必定同欲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他痛斥宋明理学的理欲对立论冷漠严酷,不近人情,“以理杀人”,实际上把理变成尊者、贵者、长者手中的“忍而残杀之具”。“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他控诉说:“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戴震把宋明理学维护专制制度、禁锢人性的消极方面揭露得淋漓尽致,从“理存乎欲”的观点出发,戴震主张“遂己之欲者,广之能遂人之欲;达己之情者,广之能达人之情。”通过对“存理灭欲”说的批判,戴震重申了儒家关心“国事民瘼”的民本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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