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中央司法机构有哪些?

如题所述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上的绝对君主集权,到宋朝已经发展成为比较完备的形态。宋太祖即位之初,接受宰相赵普的建议,对地方割据势力采用“稍夺其权”的政策,在把兵权、财权收归中央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司法权收归中央,集中到皇帝手里,在中央除设大理寺、刑部分掌司法以外,还增设审刑院为最高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凡地方各州报请复审及地方官犯罪案件由左断刑负责,凡京师百官案件由右治狱负责。同时还将“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

2.刑部

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元丰四年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神宗改制后,审刑院并人刑部。

3.审刑院

审刑院,是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构。凡是上奏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复核,之后再返达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由此可见审刑院地位之显赫。

宋朝的中央行政机关体系与唐朝不同,以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关,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司)为最高财政管理机关,共同执掌中央行政权。这些机关都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有权对司法机关活动进行直接干涉。行政与司法进一步合二为一,是宋朝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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