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西方文化中的地位和影响

论述宗教在西方文化中地位及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文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逐渐渗透到西方哲学、法学、教育、艺术(文学、音乐、建筑、绘画和雕塑等等)以及科学等各个领域。 在哲学领域,基督教奠定了近代西方的哲学思辨传统。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基督教哲学就是罗马天主教会的官方意识形态,它是以上帝为核心、神学为基础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先后经历了早期教父哲学、中世纪经院哲学和近代的新托马斯主义等三个阶段。在早期基督教哲学中,关于神的统一性和三位一体论的本体论证明,关于神的本性和人的本性在基督身上结合的争论以及关于上帝的恩赐和人的罪孽深重的本性的人类学研究构成了教父哲学的全部内容。北非希波城主教奥古斯丁是早期教父哲学最负盛名的代表,作为一名新柏拉图主义者,他自觉地使理性屈从于信仰,写下了《忏悔录》、《论三位一体》、《上帝之城》等多部划时代的著作,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进入经院哲学时期,经院哲学家把理性应用于启示,力图证明关于信仰的教义来自于启示而非理性,但是信仰和理性并不相互排斥,基督教的教义也可以通过理性推理来论证和说明。托马斯�6�1阿奎那以创新的精神和渊博的学识,为基督教创立了一个百科全书式的神学体系,是继奥古斯丁主义之后又一完备的理论形态。为了更加牢固地确立基督教哲学的地位和影响,同时也为了适应当时社会对于理性的普遍要求,托马斯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进一步标榜自己承认客观知识和人的理性,在他的哲学体系中,信仰主义、理性主义和神秘主义达到了高度的统一,把中世纪经院哲学推向高峰。经院哲学调和理性与天主教教义,缓和了由理性思潮冲击所造成的天主教教义危机。但理性一旦进入神学的殿堂,也就埋下了使神学走向衰落的种子。 在法学领域,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6�1耶林有一句名言:“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中世纪欧洲是被基督教神学家称之为“神圣秩序” 的时代,根据基督教的信仰,世俗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被贬低,它只是在教会之旁或教会之下的一个负责较低等级事物的社会组织。直到11世纪晚期开始,以意大利为基地开始了罗马法的复兴。在东罗马帝国保存和臻于成熟的罗马法又传回到西方。尽管罗马成文法的制定是建立在民众的宗教信仰基础上的,它的有效运行也都基于此,但与教会法相比,罗马法毕竟有着鲜明的非宗教性质,逐渐成了王权用以对抗教权的有力武器,使罗马法获得了与《圣经》同等的权威并受到与《圣经》相似的尊崇。由波隆那法律学校的罗马法研究专家爱尔纳留于公元1088年编就的《查士丁尼法典》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以致圣伯尔纳曾抱怨欧洲的法庭都被查士丁尼法包围了,再也听不到上帝的命令了。对此罗马教廷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论证教权高于王权、教会高于国家,尽管罗马法在西欧的复活与教会有直接关系,但教会更重视教会法,规定法学课程中的教会法要以宗教会议和罗马教廷公布的教规和命令为依据。公元1140年,爱尔纳留的学生格拉蒂安把基督教历届会议和教皇的敕令汇编成册,后世称之为《格拉蒂安教令集》,由此推动了教会法的研究。那时“城邦的统治者和政府的官员与教会的管理人员均来自相同的阶层,在相同的大学里接受教育,并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因此,在这里存在着一种不断的相互批评的过程,它刺激了一种受过教育的公众舆论的发展”(克里斯托弗�6�1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第216页)。在对教会法,特别是民法的研究中,已经包含了合法性、合法政府的原则,包含了国家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观念。法律也开始被人理解为一切人都必须遵守的、凌驾于个人意愿之上的诉讼程序。现代罗马法精神正是经历了欧洲基督教世界的改造,是宗教信仰进一步理性化和世俗化的产物。 在教育领域,基督教也为近代西方教育打下了基础。“中世纪早期不仅在宗教生活的精神戒律上,而且在基督教文化的思想发展上都带有修道院领先的痕迹。它们被称作西方文化的本尼狄克时代,因为上自7世纪新型基督教文化在诺萨布里亚的兴起,下迄12世纪城市生活的复苏和公社的兴起,较高层次的文化的连续性在西欧,在作为知识和文学创作的巨大源泉的本尼狄克修道院中得到了维持”(克里斯托弗�6�1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第207页)。严格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大学制度都是源于中世纪的大教堂学校和修道院学校,其文化知识和多种学科也是在中世纪早期兴起的文法、修辞、逻辑、几何、数学、天文、音乐这“七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2世纪城市大学的诞生,带来了西方社会学术生活和教育制度的深刻变革。最初的大学不是按照君主的意志,而是由有意学习的人们自己组织的。后来,教会主管各大学的事务,发特许证给已经建立的大学如意大利、法兰西和英格兰的大学,又与倡导办学的贵族合作。这些大学主要是专科性质,在意大利的撒勒诺大学以医科著名,波伦亚大学以编订教会法典和罗马法闻名。那时最大的大学巴黎大学是哲学和神学的中心,它是中世纪后期牛津、剑桥、布拉格、维也纳等大学效法的榜样。威尔�6�1杜兰在其名作《世界文明史》中写道,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没有一个教育机构能和巴黎大学所造成的影响相比拟。在3个世纪里,它不但吸引了最大量的学生,并且招来了心智最敏捷最突出的人士,例如阿伯拉尔、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大阿尔伯特、布拉班特的西格尔、托马斯�6�1阿奎那、波纳文图拉、罗吉尔�6�1培根、邓斯�6�1司格脱、威廉�6�1奥卡姆等,几乎构成了从公元1100年到1400年之间的哲学史。而这些伟大的学者,又必然是由那些伟大的教师,在一种令人们的心智激荡高昂的气氛中,在人类历史达到文明的巅峰状态下造就出来的。从欧洲历史上看,各种教育制度、机构设施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与基督教会分不开的。中世纪大学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如指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以及使用教科书、学生毕业授予学位等,在西方高等教育中一直沿袭至今。 在文学方面,中世纪早期出现的教会文学作品多是赞美诗和描写基督与圣徒生活的戏剧,托马斯�6�1阿奎那等人都曾进行过这方面的创作。至于中世纪盛行的英雄史诗,最著名的有:西班牙的《熙德之歌》、法国的《罗兰之歌》、德国的《尼伯龙根之歌》、俄罗斯的《伊戈尔远征记》等等,都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它们大多借基督教反对异教斗争的形式,表现一种寻求统一和抵御外侮的英雄气概。譬如俄罗斯英雄史诗《伊戈尔远征记》,全诗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和宗教意识,主人公为了正教的利益在作战。马克思评价说:“全诗具有英雄主义和基督教的性质,虽然多神教的因素还表现得非常明显。”另外,中世纪还盛行骑士文学,骑士文学是对骑士阶层的文化观念、精神个性和生活理想的文学表达。这类作品以忠君、信教、行侠为信条,歌颂骑士们为荣誉、信仰和爱情而战的献身精神,暗示出原始活力如何同禁欲主义相抗衡的悲剧主题。骑士抒情诗、骑士故事诗和骑士传奇是骑士文学的三种主要类型。如《亚历山大的故事》采用12音节诗句,也称“亚历山大诗体”,是法国诗歌中的著名诗体。随着城市和市民阶层的兴起,市民文化也在逐渐形成,进入12世纪以后,市民创作的文艺作品即城市文学开始发展起来,成为继教会文学、英雄史诗和骑士文学而兴起的中世纪第四类文学形态。正象塞万提斯笔下与风车作战的堂�6�1吉诃德,在整整一千年中,西方人一直无法摆脱精神和肉体的深刻矛盾,他们既痛苦又无奈地同包括自己在内的周围一切进行无休止的战斗。这种神性和世俗性的矛盾在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但丁的《神曲》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它以基督教天堂与地狱为题材,充满了神学典故,它把基督教神学作为最高指导思想,却又把异教徒维吉尔作为引路人,它既崇奉基督教来世思想,又在作品中讴歌现实生活。基督教文学,尤其是《圣经》对欧美文学的影响至今不衰。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都曾从《圣经》中汲取营养,寻找素材。14世纪英国诗人乔叟的代表作《坎特伯雷故事集》、16世纪英国著名戏剧家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17世纪英国诗人弥尔顿的《力士参孙》和《失乐园》、散文作家班扬的《天路历程》以及当代德国作家托马斯�6�1曼的《约瑟和他的兄弟们》都取材于《圣经》。由此可见,《圣经》已成为欧美文学的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 在音乐方面,基督教要表现的是神的爱,爱在神和人类之间形成了一种情感的交流,而音乐是最恰当不过地表现了这种情感。在世界所有宗教中,惟有基督教音乐作品最多,音乐水平发展得最高最快。在罗马帝国后期,教堂音乐开始形成以赞歌颂诗为主的独特体系,到了中世纪,基督教的圣剧、圣乐曾是欧洲音乐的主体。当时教会内部涌现了许多作曲家、歌唱家和音乐理论家。如公元6世纪,罗马教皇格列高利一世花费了十多年时间选出了许多典型的歌调,并订立了许多演唱规则,形成了音调简朴、旋律优美的格列高利颂调,至今通用于天主教会弥撒仪式中,是为“格列高利圣咏”,代表着教会非人格化的精神势力,是欧洲普遍公认的古典音乐典范。基督教音乐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利用了当时的骑士文化和法国游吟诗人的歌谣作品,以及德国恋诗歌手的抒情诗,以扩大基督教的影响。同时被称为“奥尔加农”的多声部宗教歌曲诞生,到17世纪,基督教新教音乐又创造出清唱剧的形式,近代圣剧的集大成者亨德尔的代表作《弥赛亚》就是借清唱剧的体裁,以其大规模的合唱、优美的宣叙调和流畅舒适的咏叹调,而成为影响最大、流传最广、最受欢迎的圣剧。18世纪欧洲音乐界举世闻名的一代宗师巴赫,为了“使上帝的话语广为流传,从而把宗教音乐发展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顶点”,他创作的圣咏、康塔塔、经文歌和受难曲等,蕴涵着热烈的情感和诗一般的沉思,使“巴罗克”音乐风格达到了鼎盛。可见,教堂音乐不仅为中世纪欧洲音乐确立了模式、方法和风格,也为近代欧美世俗音乐,如交响乐、歌剧等形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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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8
人们普遍认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时西方社会人群的主体目前也是信奉基督教的,与此相关联西方社会目前也是世界上法治建设做得比较好的国家。人们不禁要问宗教对法治文化是否具有影响力呢?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对法律影响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可以说西方人们法律生活无论是诉讼的具体操作,还是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无不打下基督的烙印。

代政治学体系的建立同宗教改革运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宗教改革者们的理论无论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在理论建构上对近代政治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在研究方法上,由于更进一步地区分了信仰与理性,从而使理性方法在政治学研究中恢复了地位。在理论建构上,民族教会和民族国家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民族国家意识奠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政治理论的出发点;由于宗教改革促进了“个人精神”的兴起,又为近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的成长提供了价值观,从而影响了近代政治学理论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政治学;宗教改革;建构
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改革运动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这场运动被恩格斯称为“第一号的资产阶级革命”。这一时期宗教改革者的思想成就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大繁荣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素材,从而深刻地影响了西方近代政治学的建构。
一、信仰与理性
理性与信仰的争论在基督教内部由来以久。奥古斯丁贬低理性的作用,而阿奎那则在一定的程度上调和了理性和信仰。宗教改革的神学理论家们则采取了一种当时看来更近合理的妥协:他们不但承认存在着教会和国家的区别,而且还认可了指导教会和国家的理论的差异。区分信仰和理性甚至被看作是一个“名符其实的神学家”的标志。[1](P39)理性指导着世俗的王国,而对圣经的信仰主宰着属灵的王国。这样一来,尽管宗教改革者看起来比中世纪的神学家在信仰的问题上更加严格了,而实际上他们却给世俗领域留出一个足够的空间,而填补这一空间成并为其主宰的必然是理性。政治学恰好是这一空间中一块引人注目的领域。加尔文进一步将控制人们的外部环境划分为两个王国:“一为属灵的王国,一为俗世的王国”[2](P15)既然有了这样一个明确的划分,再使圣经成为政治家的教科书就会显得毫无道理,“汝行事应如基督徒”对政治家的训诫已经足够了,[3](P377)事实上,宗教改革者们正是在上帝的权威下将政治学从神学中解放出来。然而,在圣经这些训导之外,政治学应该依据什么呢?路德的答案是“上帝使世俗政府服从于理性”。[4](P194)在这一点上,路德甚至把象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异教徒奉为权威。加尔文在谈到“政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事情,所有的机械技艺和文科研究”时,他避而不谈信仰,而是专注于理性。然而,这并不表明理性主宰一切。在神学领域,对理性的排挤有增无减,比之中世纪神学家,有过而无不及。路德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全部思想之于神学,正如黑暗之于光明”。[5](P50)然而,我们能看到加尔文比奥古斯丁,甚至是阿奎那更高明的地方:理性和信仰被严格地区分开了。在对包括政治在内的世俗领域的研究中,理性的地位得到了恢复,这对近代政治学方法的影响尤为深远。还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在加尔文那里,理性起作用的范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扩展。加尔文甚至在《真教会和假教会的比较》中“以经文、理智和奥古斯丁的权威来证明此点”(即教会的所谓的“真”与“假”)。[6]这表明,理智甚至成为对“真”、“假”教会的一个证明。我们当然不能要求宗教改革的领袖们在神学范围内大肆地宣扬理性,然而他们能够将神学和政治学区分,把信仰的至上性限制在神学的范围内,并且在世俗的理论,尤其是政治的理论中确立理性的权威。近代被称为“理性的时代”,理性成为近代政治学研究的一个最根本的出发点,理性在指导政治学研究中权威的确立为近代政治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提供了一张“通行证”。
二、民族国家与民族教会
就宗教改革的理论家来说,改革宗教教义的念头本身是不可思议的,甚至说是一种罪恶,他们更重视的是教会的改革。建立“廉价民族教会”成为一个口号,甚至可以看成是其全部理论最终的一个合理的结论。诸如鹿特丹的伊拉斯莫对圣经的翻译、“埃尔福特小组”的活动等等,在建立民族教会的问题上有着深远的影响,然而,在这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当数埃尔福特大学的一个学生——路德。路德最重要的理论即“唯信称义”(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这意味着对“庞杂而腐败透顶的罗马教会”的抛弃,然而,这正是民族教会得以确立的一个前提。在萨克森选候的瓦特堡内,路德所从事圣经翻译工作的影响远远地超出了宗教本身,甚至对语言、文化改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英国,此类工作随之而起,这一系列的工作无疑为民族精神的兴起注入了兴奋剂。摆脱罗马教皇的束缚成为宗教改革的一个首当其冲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同建立民族教会有着殊途同归的效果。而如何对抗强大的罗马教皇呢?各国的宗教改革者们不约而同地把希望寄托在民族国家的建立上。“民族教会”的建立在德国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这种活动是建立在诸侯的支持之上的。“民族教会”的建立必然需要一种力量同罗马教会对抗,掌握德国政治前途的诸侯充当了这一力量,这种情况必然使“民族教会”依附于“民族国家”之下。加尔文最初否认教会组织的必要性,后来,由于形势的发展,他自己本人竟跑到日内瓦建立起“政教合一”的“加尔文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由教会直接行使行政权利。英国则是另一种景象:凭借王权,英王享利八世进行了完全依附于国家的教会改革。这引进事例说明:“民族教会”同“民族国家”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西方社会各民族历史和现实的差异,在近代欧洲的新教国家中,民族教会和民族国家的关系有着不同的模式。然而,我们不可否认宗教改革所倡导的“民族教会”对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影响。近代政治学理论形成的历史中,其一不可辩驳的历史现象即民族国家的兴起,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时期的政治学说就是关于民族国家的理论。无论是马基雅弗利的“国家的理由”(Reasonofstate)还是不丹的主权理论,他们理论的形成都基于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的这一事实。包括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都同样地基于民族国家兴起的这样一个事实。或许刻意追求宗教改革者的民族国家理论会让我们感到无所适从,然而,改革者的工作饱含了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打破罗马教皇在西欧的太上皇地位,一是建立民族教会。这两方面的努力都借助了成长中的民族国家的力量,并且反过来成为民族国家兴起的一个巨大推动力,为民族国家的政治理论发展提供了一片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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