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律令格式有何历史,法律共分为哪几类呢?

如题所述

中国是世界上最具有历史深度的国家之一,早在公元前2070年,中国就诞生了第一个世袭制王朝,一直到1912年清朝灭亡,中国的世袭王朝历史持续了将近4000年。在数十个大一统王朝的不断更迭中,形成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制度,例如保辜制度。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对仁的推崇,但也体现了一些人治的色彩。



在《旧唐书·裴潾传》中记载了一起刑事案件——曲元衡杖杀柏公成之母案。案件发生在唐穆宗时期,主人公曲元衡是长安城的前率府仓曹,属于一名小官;曲元衡用棍棒把柏公成的母亲打伤了,后来,柏公成的母亲死亡;但是当时官府认为柏公成母亲死亡的时间是在辜期外,与曲元衡的打伤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免除了曲元衡的死刑。并且,按照当时的律法,曲元衡的父亲曾经在军中为官,曲元衡可以用钱财赎罪,而柏公成故意隐瞒母亲死讯,大肆索取钱财,最终唐穆宗亲自判决,曲元衡被杖责六十且流放,柏公成则被判处死刑。



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就涉及到了保辜制度,正是由于保辜制度,曲元衡得以逃脱死刑,即便是皇帝断案时,也仅仅只是判处杖责和流放。所谓保辜制度,并非字面上所理解的保护无辜的人,而是指由于各种情况,涉事的一方造成另外一方受到伤害,伤人者并不会立即受到处罚。官府会派人查验受害者的受伤状况,然后给伤人者划定一个期限(辜期),在这段时间内,伤人者负责想方法为受害人治疗伤势,等待辜期结束,官府再根据受害人的恢复状况以及现在的伤情对伤人者判定罪名,实施处罚。正常情况下,保辜制度可以敦促伤人者对受伤者进行医治。



在曲元衡杖杀柏公成一案中,其实杖杀的说法并不成立。按照唐代人的司法,曲元衡只能算是伤害了柏公成的母亲,并且赔偿了钱财对柏公成的母亲进行医治,最后,柏公成的母亲在辜期外死亡,在唐代法律中,曲元衡就不算是伤人之死,因此不会判处死刑。

唐代时期的保辜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在中国古代的律法中,很早就出现了保辜的精神,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

先秦时期的保辜制度

先秦时期并未形成完整的保辜制度,但是已经出现保辜制度的萌芽,这段时期可以算是保辜制度的起源时期。

目前来看,很多人认为保辜制度最早的体现是在西周成王、康王时期,在《公羊传》一书中记载,鲁襄公七年的时候,鲁襄公和诸公会晤,丙戌那一天的时候,郑僖公死在了操城,是他手下的大臣子驯派人刺杀郑僖公。郑僖公受伤后返回国都,还没有回到住处就死了。东汉人对这一段记载的注解就是:古人说保辜,如果郑僖公是在辜期内死,子驯就是弑君;在辜期外死,子驯就是伤君。以此推断,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保辜制度的雏形。


僖公

但此时的保辜尚且没有和刑罚结合在一起,仅仅只是体现了一种比较虚的精神,这种精神会传承到后世,一直到与法律结合。

秦汉时期的保辜制度

秦汉时期是保辜制度形成的过渡时期,两个朝代的保辜制度主要都是在继承先秦保辜制度的基础发展而成。

目前来看,在正式的史料中并没有关于秦朝保辜制度的记载。但是在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还是出现了一些保辜制度的影子。睡虎地秦简中记载了一条秦朝的律令,主人家的奴隶打自己的孩子,导致孩子死亡,则在奴隶脸上刻字以后交还主人。但按照秦朝法律的严苛程度,正常情况下打人致死应当刻字发配,因此,此处就能够看出秦朝法律中的保辜。


睡虎地秦简

汉朝时,保辜制度已经出现很可靠的记载,但是并没有被统治者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规章制度,而是在法律实践当中得以体现。《汉书》中记载:“嗣昌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也就是说,汉朝时某臣子伤了人,官府判决的结果是,如果受害人20天内死亡,则该臣子判处死刑。这样的判决结果将辜期定为二十天,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伤人者需要对被害人治疗,但是其判决结果隐含着要求臣子对受害人治疗的意味。到汉元帝时期,民间的儿童读物《急就篇》提到,保辜者,按照受害者受伤的程度,政府规定一个保护期限,在期限内如果受害人死亡,伤人者就要被重罚。


颜真卿——《急就篇》

这就是秦汉时期比较简陋的保辜制度,它既没有要求伤人者必需对受害人进行医治,也没有作为成文规定出现在正式法律文件里,而只是在官府的法律实践中被当做一种默认的习惯法。

唐朝的保辜制度

相对于秦汉时期,唐朝的保辜制度已经比较完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保辜制度上升成为国家的一项法律规定,给执法者提供了保辜制度落实的依据。

1.一般情形下的保辜

唐朝的保辜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唐律疏议》中记载: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者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或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这是唐朝法律中关于保辜制度的规定,实际上,唐朝法律中还有很多零散的地方对保辜有所设限。首先,唐朝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斗殴伤害事件,一旦发生斗殴,无论是否伤人、杀人,都必须保辜;此外,保辜也针对谋杀、强盗以及某些伤害事件,比如意外伤人。其次,唐朝法律把辜期划分为四个等级:打人、踢人辜期为十天;用轻型器械伤人辜期为二十天;用武器伤人或烫伤人辜期为三十天;无论用何物以何种方式伤人,只要伤到骨头,辜期都是五十天。如果受害人在保辜期内死亡,则伤人者按照杀人的罪名处罚。


保辜前的审问

2.特殊情况下的保辜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唐律也有特殊的规定,例如对孕妇的保护,如果被伤害的孕妇在保辜期内流产,伤人者犯堕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如果被伤害的孕妇在保辜期外流产或因为受伤导致胎儿无法成型,则算作伤人罪,判处杖责的刑罚。例如,某些打人伤人的情况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学生殴打老师,百姓殴打官吏,军队殴打百姓等都在加重处罚的行列里面。

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伤人者往往不止一人,这种情况就更加复杂,按照多个人伤一个人的情景不同,唐朝的法律也有所不同。


驾车伤人也可保辜

第一种情形就是多个人伙同伤害一人,比如老王、老张、老李三个人伙同打老吴一顿,这种情况下,审案的官员会调查伤人者对受伤者造成伤害的程度,按照不同的受伤程度划定多个保辜期,取最长的保辜期作为最终保辜期。在保辜期内,多个伤人者都需要出资对受害者进行治疗,至于判刑上,审案人员会首先对主要伤人者(即造成伤害最重的人)判罪,以他的罪行为基准,对剩余的伤人者递减判刑。


多人殴打一人

第二种情况是多个人分别对一个人造成伤害,比如老张看老王不顺眼,揍了他一顿,然后老李也因为不爽揍老王一顿,这种情况就和伙同伤人不一样。首先,审案者就要对受伤者的伤情查验,判断他的伤情分别是谁造成的;然后,审案者给每个伤人者都划定一个保辜期。保辜期满后,按照受伤者的恢复状况再对伤人者判刑。如果遇到没办法判断伤情是谁造成的情况,则认定最后一个动手的人是重罪。



3.对动物的保辜

唐朝保辜制度的另一个特色在于对动物的保辜,主要是对家禽家畜的保辜,这体现了唐朝对私人财产的尊重。

对牲畜保辜的规定要简单很多,牲畜的保辜期统一是五天。如果有人故意杀伤官府或者私人的牛、马等牲畜,并且在五天之内,受伤的牲畜死亡,伤害牲畜的人则犯“故杀官私马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如果五天内牲畜没有死,或者保辜期内死亡但出于其他愿意,则伤害牲畜的人犯“伤害官私马牛罪”,当造成的伤害不会导致牲畜价值下降时,犯罪者杖责三十;当伤害会导致牲畜价值下降时,犯罪者同时还会被判盗窃罪,赔偿苦主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是因为牲畜对人造成伤害,人不得不反击伤害到牲畜时,则不用进行保辜。



事实上,保辜制度一直存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之中,从唐朝开始,历朝历代都把保辜制度列入正是法律条文并予以实践。而唐以后的保辜制度,又基本上都是以唐朝的保辜制度为标准,大体框架都没有改变,仅仅只是在一些细枝末节处进行了细化或者说完善。

保辜制度是儒家文化对法律影响的一个明例,它着重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仁”的思想,其原意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同时缓和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关系,对于社会的和谐存在积极的一面。但与此同时,受限于古代医学技术的不先进,对受伤者伤情的判断以及伤后死亡原因的断定并不精确,很容易就造成对加害者的误判或者对受害者保护不到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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