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改革的1832年议会改革

如题所述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了一届议会,史称“模范议会”, 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形成政治联合,除了大贵族和教士外,这届议会还固定地由每郡派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市派两名市民代表参加,因而较“大会议”前进了一步。由于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在根本利益上息息相关,也有比较多的共同话题,因而每当这种议会召开时,他们往往集聚在一起,互通信息,共商对策。从1343年起,他们开始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单独聚会,逐渐形成了平民院(下议院)。贵族和教会长老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组成了贵族院(上议院)。英国两院制便发源于此。但是,不管是模范议会,还是1343年由两院组成的议会,都还不同于近现代意义上由全民普选产生的议会。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议会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议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的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以后英国历史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联合,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光荣革命后,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土地贵族(托利党)操纵着议会议员的选举。一些“衰败选区”仍有议员名额。工业革命展开后,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参与国家管理(根本动力:工业革命。)法国七月革命的冲击。 1. 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选区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
2. 更改选举资格,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扩大选民范围,大大增加选民人数,工业资产阶级和富农得到选举权
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的分享政权,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 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主要包括两项重要内容:(1)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郡的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具体规定:人口不足2000人的56个城市被取消了下院议席,人口在2000~4000人之间的32个城市只能保留一个议席。空余下来的席位给予人口增多的郡和新兴工业城市,新兴工业城市得到65个席位。(2)更改选举资格,扩大选民范围。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工业资产阶级和农村中的富裕农民得到选举权,选民人数大大增加。到1832年英国大约有16%的成年男子得到选举权。这次议会改革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地分享政权。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和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
1832年议会改革是19 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的争取同土地贵族重新分配政治统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改良运动。
这次议会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变动,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体制改革。掌权的仍然是贵族;选举资格的限制也仅仅从身份资格转为财产资格,身份歧视变为财产歧视。工人和贫困农民等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仍然在受歧视之列。
1867年改革法案对议席分配再次作了调整,取消了46个“衰败选区”,空出的52个议席分给大工业城市和较大的郡。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分别增加1个议席,伦敦增加4个议席,另有9个中等城市各获得1个议席;25个议席分给兰开夏、约克等郡;1个给予伦敦大学;2个给予苏格兰大学;其余5个给予苏格兰各郡。法案还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它规定,在城市中凡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不论其价值多少)和每年缴纳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选举权;在各郡,每年缴纳地租12镑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第二次议会改革基本取消了“衰败选区”,使选民总数由135万增加到225万,小资产阶级和上层工人都获得选举权,英国在议会君主制民主化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下层工人和全部农业工人仍未获得选举权。
1884年12月,议会通过两个新的改革法案,一个是《人民代表制法》,它把城市中的“房主选举权”原则扩大到各郡区,使部分农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这样,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选举资格基本统一起来,英国的选民总数又增加1倍,达到450万人。不过,依靠父母生活没有单独成家立业的男子,以及家庭佣人和全部妇女仍被排斥在选举大门之外。另一个是1885年1月议会通过的《重新分配议席法》。它取消了人口不满1.5万人的72个城市单独选派议员的权利,把它们并入所属各郡;人口在1.5万到5万人之间的36个城市取消1个议席,大体按照每5.4万人分配1个席位的标准,将全国统一划分为617个选区,除22个城市和牛津、剑桥两个大学选区仍保持两个议席外,其余选区均实行单一选区制,即1个选区只选1名代表。这样基本接近于平均代表制原则,对居住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工人有一定的好处。在1918年的法案中,授予年满30岁的妇女以选举权,1928年又将妇女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低为21岁。成年公民普选权终于得以实现。 1866年,在强大的争取选举改革的群众运动面前,自由党领袖与激进派缔结了联盟,并拟定了新的选举改革方案,送交国会。但是议会里的保守党议员反对这个改革方案,方案被否决了。
方案被否决的消息传出后,在全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许多地区都展开争取改革的斗争,群众到处举行集会。
在工人和其他阶层劳动群众运动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保守党内阁为了保持自己岌岌可危的地位并争取在下届议会选举中不致失去议会多数,不得不表示支持议会改革,并着手拟定改革方案。
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了第二次议会改革方案,1867年8月15日,上院批准了改革方案,改革法案成为法律内容。 选民总数从135万增加到225万,完成了工业资产阶级参加政权的斗争,贵族地主的势力进一步降低了,资产阶级在下议院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但是,英国仍有一半的成年男子没有选举权,妇女依然没有选举权,工人中仍然只有高工资的熟练工人才有选举权。劳动群众长期以来为之奋斗的普选权仍远未实现。
1884年第三次议会改革
通过改革,许多农民获得选举权,1885年法案,重新划定选区,基本实现平等代表制
1832年议会改革
1832年议会改革是19 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的争取同土地贵族重新分配政治统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改良运动。
这次议会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变动,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体制改革。掌权的仍然是贵族;选举资格的限制也仅仅从身份资格转为财产资格,身份歧视变为财产歧视。工人和贫困农民等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仍然在受歧视之列。 1867年议会改革是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寡头统治,争取扩大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改良运动。
1832年议会改革虽然为工业资产阶级开辟了执掌政权的道路,但英国选举制度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民主现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众的绝大多数仍然没有选举权,“腐败选区”仅仅缩小了数目,仍然存在部分工业资产阶级也被排斥在选举权之外。
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第二次议会改革法案。8月15日,法案正式成为法律。
1867年改革法案规定:重新调整选区,取消四十六个“腐败选区”的议会席位,分配给新兴城市。进一步降低了选举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在城市中凡缴纳贫困救济金的房主和年缴纳十镑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于一年的房客享有选举权;乡村居民凡每年有无镑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十二镑地租的佃户均享有选举权。这次改革,使选举人数由135万增加到250万。但英国广大劳动人民仍被剥夺了选举权,广大妇女都没有选举权。
意义:
(一)工业资产阶级从此具有主宰地位,进一步消除了英国议会制度中的积弊和腐败之风,彻底打破了以前贵族在议会中一统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
(二)由于选民扩大,政党要站住脚,必须成为群众习惯的党,极大地推动了政党政治的发展,使争取选民成为政党活动发核心。
(三)保守党已转变为代表资产阶级的党。
(四)工人暂时被笼络,但从长远看来,也给工人政党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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