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绝对权力必然导致滥用权力

如题所述

在一个非民主的、集权制的政治体制和一个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政府官员手上握有大量的资源和权力,其权力租金非常高,而且腐败的机会“遍地都是”;另一方面,民众的力量微薄,既无力迫使权贵演生出一套公正的法律制度和独立的司法体系,也无力对那些腐败的权贵实施有力的惩罚;而且,由于利益一致和人数较少,权贵们更有激励和能力去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他们更有可能联合起来操纵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判决的实施和执行,从而尽可能减少其腐败被发现可能和被惩处的力度。所以,腐败就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尤其是,当少数人拥有绝对权力时,绝对腐败就成为一种必然了。
那种把社会制度的良好运行建立在掌权人的高尚动机的假设之上构想,比把高楼大厦建立在沙滩之上还危险。学过博弈论的人应该有印象,一个良好的制度是稳健的,而不是实施一个刀刃上的均衡。先小人(非均衡路径的规定)后君子(均衡路径的规定)的制度就比先君子后小人的制度更稳健,因为它能抗万一高估了政治家水平的风险。把十几亿人的身家性命压在一个人的身上,这个均衡是千钧一发的均衡。那种设想通过建立反腐败贪污局来治理权力腐败的观点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警察可能渎职,法官可能受贿,廉政公署本身需要“廉政”,反贪局长自己也贪污,公众自己却喜欢违法(只要有利可图);并且,如果对反贪局长的监督难度与直接监督其他局长的难度一样,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谁来监督反贪局呢?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社会要想把权力这只猛兽困在牢笼,不然它出来祸害人民,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民主制度、权力制衡机制和市场经济制度,通过权力来制衡权力,通过制度来约束权力。
最后,借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曾说过的一句话来表达我的理想:“现代民主法治,公行以权制权,以法限权,以民驭权。以权制权者,分权制衡,遏止独断;以法限权者,权限法定,防止擅断;以民驭权者,主权在民,制止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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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6
  权力由人来行使,要了解权力的本质和运行规律,便要分析人性的善恶。人性善恶问题是中国传统哲学之重大命题。我国的中关于人性的表述,最经典的莫过于“人之初、性本善”。其意思是人在最初时,本性是善良的。这就是“”的朴素表达。而秉承的是“”。“性恶论”源自宗教上的“原罪”,每个人生来都带有“原罪”,由一群“有罪的恶人”组成的政府必定不会是好政府。故只有用权利来限制权力,用强权来对付强权,才能保证人民福祉和社会发展。
  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有其发展的源头和本质属性。那么,权力究竟源自何方?其又有何本质属性呢?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上的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深刻表明了权力的行使要以尊重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旨归,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另一种表达。可见,权力还意味着责任,其本质属性是人民性。
  尽管说人民性是权力的本质属性,但权力从娘胎里出来时就具有腐败的潜质。权力,能令掌握它的人滋生欲望、迷失本性。法国著名思想家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亦曾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可见,权力天然具有腐败的基因和滥用的倾向。因而,有必要对权力加以限制。
  如果说没有权力就无法制定制度,没有制度权力就无法行使;那么也可以说,权力是制定制度的前提,制度则是权力运行的边界。理论上讲,法律制度应当是全体人民制定的。但纵观各国政治实践,大多实行,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制定“”。制度一旦被制定,掌权的人就要遵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是回归权力本质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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