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申报

如题所述

近日,市税务局发布《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包括延长申报纳税期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等。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一)延长按月、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者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本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申请方式】
      符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 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办理延期申报?具体有哪些规定?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2.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答: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延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申请方式】
      6月30日前能够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无须申请,若预计6月30日前仍无法完成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 我是本市一家企业,受疫情影响,2021年度汇算清缴难以在5月底之前完成,预计可以在6月完成申报,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我市已于2022年5月20日、21日发布通告,延长2021年度居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在6月30日前可以完成申报的,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 我是本市一家企业,此次受疫情影响较大,预计6月30日仍有可能无法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延期申报?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租户减免租金,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房产被政府应急征用的,能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某企业在本市拥有一处房地产,2022年3月至5月被政府应急征用作为疫情防控设施,6月起恢复自用,企业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企业拥有的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3月至5月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规定,企业上述房地产恢复自用后,还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6月至9月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分别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后,提交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也可以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减免核准的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核准申请。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的申请后,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并将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7. 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我是本市一家快递企业,现在疫情期间大伙对物资的需求都很迫切,我们作为快递企业也感觉自己责任很重,那么请问现在有关这方面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税计算时,将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无法参与后续计算。根据国务院部署,《通知》中明确“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公告》对该条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准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对自身前期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清楚、确认金额后,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将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内容】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执行期限】
      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申请方式】
      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备查,即可视同收汇。举证材料包括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 该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具体是如何完善的?
      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推出系列支持举措,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此举将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
2. 实际操作中,出口企业应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答:按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备查,即可视同收汇。举证材料包括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给予税费减免政策。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1〕8号)
【申请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 哪些高校应届毕业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2. 纳税人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是怎样的?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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