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后收到17%和11%税率专票,如何抵扣

如题所述

5月1日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问题2
按规定收到17%的电子产品进项发票,5月1日后销售适用税率17%/16%?如适用税率16%,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1)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摘自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也就是说,5月1日后销售电子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应适用税率16%。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也就是说,5月1日后销售电子产品适用税率16%,其购进电子产品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不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多少,即使存在销售和进项的税率差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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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15
5.1日以后如果收到17%和11%的专用发票,
1.如果对方公司是异地的,5.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抵扣。
2.如果对方公司属于重庆范围内,5.1日以后开具了17%和11%的专用发票,首先要和对方公司确认其在5.1日以前对该笔业务收入已确认收入申报纳税了吗?如果对方对该笔业务收入已经确认收入申报纳税了,我司收到该发票可以正常抵扣。
3.如果对方对该笔业务收入在5.1日以前没有确认收入申报纳税,我司拿到该张发票不能认证抵扣,即使认证抵扣了也必须自助的做进项税转出。
注:因5.1日税率调整,企业开票流转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过了后,纳税人开票系统全部升级为16%,10%税率。
除这5种情形仍可开具17%或11%发票
1.企业4月销售货物未开发票,5月尚未做纳税申报的,现在仍可开具17%或11%税率的发票;
2.企业4月销售货物未开发票,5月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现在仍可补开17%或11%税率的发票;
3.企业4月前销售货物未开发票,现在仍可补开17%或11%税率的发票;
4.企业5月前销售货物已开发票,但在5月后发生销售折让、服务中止或退货的,现在仍可开具17%或11%税率的红字发票;
5.企业5月前销售货物已开发票,但在5月后发现发票票面有误的,现在仍可开具17%或11%税率的红字发票进行红冲,然后再补开17%或11%税率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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