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体制划分

如题所述

财政收入体制的划分主要涉及中央本级收入与地方本级收入。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中央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及外资金融机构所得税、特定行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增值税的75%和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50%、海洋石油资源税等。地方财政收入则涵盖了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部分特定税种如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以及增值税的2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50%部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铁路运输、邮政、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所得税归中央所有,这部分收入独享。中央和省级财政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跨地区经营企业、省级电力公司、高速公路和卷烟厂的所得税。所得税的分享比例在2002年和2003年有所调整,分别为50%、15%、35%和60%、12%、28%的省级分成比例。


扩展资料

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财政收入表现为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个财政年度)所取得的货币收入。财政收入是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财政收入的充裕状况。据报道,2010年前五个月中国财政收入35470亿元,比去年同期 增 加8 3 6 2亿 元 , 增 长30 .8%。结合下半年预期,全年可能将实现8万亿,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成为全球第二富裕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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