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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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的严肃的法律行为,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因此,无论是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旁听群众都要维护法庭的尊严,不得违反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给我们的刑事审判带来一定的影响,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这种行为的正确处置,反映了一个刑事法官驾驭、组织、指挥法庭审理活动的水平和能力,我通过多年的刑事审判活动,总结和梳理了一些常见的现象,就如何处置,在这里和各位同仁进行探讨,如有错误,请大家批评,以此共同提高刑事审判水平。 一、突发事件的基本界定 突发事件,就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意料之外、瞬间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影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些具体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出现的时间应当在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中;2、这些行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是一些具体举动,具有突然性,在法庭的意料之外;3、内容具有复杂性,往往与所审理的案件息息相关,或者诉求不合理,或者影响庭审进行;4、时间紧,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具有一定难度;5、可能影响庭审活动继续进行。我认为,只要具备以上特征,就可以界定为突发事件。当然,这些行为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只要法官具备了一定的业务知识、庭审经验、综合能力,就能够依法作出正确裁决。 二、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合法公正原则。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应当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就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法庭规则等刑事法律规范,同时应当做到忙中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样才能够措施有力,让当事人信服。 2、合情合理原则。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照顾当时的合理诉求。 3、慎重稳妥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内容、情节和对庭审活动的影响,选择适当的处置措施,把握好度。 4、果断及时原则。法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避免类似的情形再次出现。 三、常见突发事件的处置 无论公诉案件,或者是自诉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均应在庭前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事件进行充分估计,拟定相应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因素。 1、当事人申请法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4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但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决定权在院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其是否回避)、检察长,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对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当事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应当依法获得保障。根据刑诉法解释35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名。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根据该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如果合议庭同意,就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庭要分别情形作出处理:①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自行辩护;②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开庭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准许。需要注意的是,自法庭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3、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无论公诉案件,或是自诉案件,这种情况较常见,处理措施是:根据刑诉法解释165条办理,①让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准确姓名、联系方式、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②申请重新鉴定的须说明理由;③申请勘验的须说明理由;④法庭根据具体情况 ,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这里如何判别具体情况,要围绕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⑤法庭不同意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继续开庭。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4、公诉人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 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同样也存在这种可能,处理的办法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55条办理,①法庭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②如果对方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作必要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③法庭应当确定辩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期满后应当及时开庭。 5、对被告人翻供的处置。 被告人供述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它是被告人接受公安司法人员讯问,向讯问人员做出的书面或口头陈述。庭审中,被告人可能对其供述予以认可,可能不认可。对翻供的,法庭应当提示公诉人问明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而不是由法庭去讯问。如果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无碍大局的小事,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已经充分注意到,并已记录在案;如果是重大事情,比如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不搞清楚可能影响事实、性质认定的,则应当由公诉人举证印证,如果还不能解决,就应当果断休庭,要求有关一方抓经查清。 6、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本案存在事实不清,影响性质认定的;可能出现新的罪行的;或存在漏罪漏犯需要追诉的等情况。法庭依法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上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且该时间不计入审限。 7、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自诉案件难办,是基层法官共同的感觉,其原因有三,一是调查取证难,多数案件发生在邻里之间,往往因民间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证人怕得罪人,不愿作证,法官的取证艰难;二是化解矛盾难,案件能够起诉到法院,当事人亲友和基层组织可能在起诉前已作了大量说服工作,但收效甚微,双方对立情绪大;三是自诉案件的数量毕竟是少数,对于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来源,不太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对刑法的规定了解的不全面。导致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的举证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表现的较为突出,往往自诉人所举证据与被告方举证矛盾重重,甚至完全相反,难以认定案件事实,有的做法是休庭,让控辩双方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当再次开庭时,又出现了与前次庭审相同的情形,法庭无法做出公正裁决。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没有专章的程序规定,但作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照公诉案件对类似情形的处理进行处置。目前没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种情况下,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53条规定,合议庭就应当对证据进行核实,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8、当事人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的。 这种情况,存在发言的方式不当,未经法庭许可发言,抢着发言,或者发言的内容带有讽刺性、侮辱性、挑衅性发言,从而存在激化矛盾可能的,法庭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提出警告,并依照法庭规则予以处罚。 9、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裁判的。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68条规定,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是新的辩解意见,则要恢复法庭辩论。否则可能导致程序不合法。 10、当事人或者旁听群众对法庭、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或者法庭工作人员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言语的。 合议庭人员首先应当检查自己是否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进行庭审,合议庭的言行是否符合法言法语的规范,对待当事人是否一视同仁,不应当存在偏袒一方情形出现。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其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出现对抗法庭的情形。当然,对违反法庭规则的,法庭应当果断处置,予以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直至罚款(上限1000元)、拘留(最长15日),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作为刑事法官,应当具有处变不惊,以变应变,坚持原则,果断处置的驾驭、组织、指挥能力,既表现在意料之中,又表现在临场发挥上,树立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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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9
有新的证人出现,新的证据出现,嫌疑人昏倒,或是有重病导致休克,有人故意捣乱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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