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大理寺是一个什么部门

如题所述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唐前期,大理寺所能处理的只是在京百官司官吏和“非籍贯在京”的普通百姓所犯的徒以上的罪案,其余徒以上罪案由河南府、京兆尹负责。可见唐前期大理寺只是与京兆、河南府共同分享两京地区的司法政务处理权。

唐后期,从广德元年起,案件都必须先经过大理寺正断,刑部详覆之后,再以奏状向皇帝报告,最后皇帝将案件及大理寺、刑部的意见出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之后经德宗朝、宪宗朝,该制度又有所反复。直到穆宗朝方才实现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下中书门下处分”的机制。至此,唐代司法政务必须经大理寺正断,刑部复核的新机制形成。大理寺也由唐代前期的两京地方司法机构成为皇帝处理天下奏狱的具体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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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机构设置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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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8

大理寺是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大理寺:除卿、少卿、丞外,有大理正二人,从五品下;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十二人,从八品下;狱丞二人,秩从九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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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朝代大理寺的职权和称谓的变化: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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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7

大理寺是一个官署名,职能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

其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其次,它还有审理天下疑狱以及奉旨遣使推勘地方案件之职。

但它并不审理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而且它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也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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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门负责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对于徒刑、流刑以上的案件,还得交刑部复核,死刑由皇帝复核。因为徒刑、流刑是属于比较重的刑罚。

在古代中国在封建时期有五刑,为,笞杖徒流死,即鞭笞,击杖,有期徒刑,流放,死刑。徒刑是要强制劳动的,流放大多在边疆。刑罚越重,审判就越复杂,一般大理寺并没有徒刑、流刑以上的案件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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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0

大理寺管理囚禁的部门,具体来说,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门负责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对于徒刑、流刑以上的案件,还得交刑部复核,死刑由皇帝复核。

唐前期,大理寺所能处理的只是在京百官司官吏和“非籍贯在京”的普通百姓所犯的徒以上的罪案,其余徒以上罪案由河南府、京兆尹负责。

唐后期,从广德元年起,案件都必须先经过大理寺正断,刑部详覆之后,再以奏状向皇帝报告,最后皇帝将案件及大理寺、刑部的意见出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

大理寺也由唐代前期的两京地方司法机构成为皇帝处理天下奏狱的具体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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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特别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斩、绞罪案等,由三法司会审,称“三法司制度”。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

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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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11-17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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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

因此,“寺”原来并非专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称。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 梵语中,“寺”叫“僧伽蓝”,意思是“僧众所住的园林”。

隋唐以后,寺作为官署越来越少,而逐步成为中国佛教建筑的专用名词。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如果要按现代的公检法司系统类比,大理寺差不多相当于最高法院。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

例如唐朝的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经过审定后送交刑部复核,再申报中书门下,大案及死刑要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审定的流刑以下罪及州县判处的徒刑以上罪,死刑不论在京在外,都要由刑部复奏,请示皇帝批准,再由大理寺复审判决;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事务。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叫做“三司推事”,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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