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关系

如题所述

我国财政体系遵循预算法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共设五级预算。国务院负责编制中央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执行,地方各级政府则编制本级预算,同样由同级人大批准。地方财政收支被称为地方财政收支。


以2008年为例,全国财政收入为61330.35亿元,支出为62592.66亿元。中央本级收入占全国的53.3%,为32680.56亿元,支出占21.3%,为13344.17亿元。地方本级收入则占46.7%,为28649.79亿元,支出占78.7%,其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达到22044.39亿元,占地方本级支出的44.8%。


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平衡具体表现为:


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加上地方上解收入(946.37亿元),加上中央财政赤字(1800亿元)和调入的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00亿元),等于中央本级支出(13344.17亿元)加上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2990.76亿元)以及安排的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92亿元)。


地方本级收入(28649.79亿元)加上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2990.76亿元),等于地方本级支出(49248.49亿元),加上上解给中央的支出(946.37亿元)和地方财政结转和结余(1445.69亿元)。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观察到:



    全国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平衡不等于中央和地方各自收支相加,因为中央收入包含地方上解,支出则包含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避免了重复计算。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占其本级收入的67.5%,说明大部分中央收入通过这些形式支持了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
    地方从中央获得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相当于其支出的44.8%,这说明地方支出并非完全依赖自身的收入,部分依赖中央财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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