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我的加班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以下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我的加班费?
1. 我在某公司任职于销售部,工龄近6年,目前仍在职;
2. 因工作原因,每年有至少3次商务会议,几乎每次都需要出差,且会占用双休日时间,事后没有补休;
3. 公司内部的相关文件中提到过不定时工作制,但没特定指向销售部门(没有明文规定销售部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且文件中有关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权向公司提出加班费主张;
4.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每天劳动时间,合同上关于这点写的是参见“供职信”(offer letter),但我已无法找到留给我的供职信原件;
5. 虽然公司没有考勤机打卡制度,但我有上级曾经的邮件,要求团队所有成员每天汇报上班工作内容,从早上9点到晚上6点。同时,我有证据证明曾经因为晚于9点到公司,收到过上级警告;
6. 目前公司并不认可我对加班费的主张,认为销售部员工适用于不定时工作制,无权主张加班费。

从以上情况来看,我是否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 就上述第4条,我能否要求公司提供当初有我签名确认的供职信(offer letter)?如果该供职信中并未明确约定工作时间适用于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可以认定我和公司约定的劳动时间属于固定工作时间且有权主张加班费;
2. 就上述第5条,即使供职信上约定的工作时间适用于不定时工作制度,但是否可认为此约定仅为公司为了单方面规避员工的加班费主张,而强加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属于“霸王条款”,因视为无效。因为实际情况是公司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要求并未按不定时工作制进行管理。

综上,我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我6年因商务会议所产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双休日2倍工资,节假日3倍工资)。这个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且是否有时效性?
如果可以,那加班费是如何计算?
a)按我目前的实际工资水平;
b)按加班发生时的我的工资水平;
c)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如果我的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倍,则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计算;
d) 其他的工资基数。

期待你们的答复。
非常感谢!

第1个回答  2013-07-22
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一线销售人员已经具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因此,可以确定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因此,即使员工没有按规定的上午、下午上班起始时间签到,也不能一概认定为迟到。并且,在不能给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时间也应当计算加班。具体要看你劳动合同怎么签的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我想再请教一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我和公司是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也无法有其他有效证据来举证这点的话,是否会默认我和公司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
或者说,按您的解释,即使就算是“不定时工作制”,我也可以因为公司没给我必要的调休,轮休等情况下,要求公司对我的休息日加班主张加班费?
谢谢

追答

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不定时工作日,就按国家的正常工作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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