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河议付行为什么不可以是一个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受益人(进口商)是国外某企业,那他们之间的通知为什么不能又开证行来完成,一定要选取另一个通知行,不是很繁琐吗?还有要议付行干什么,开证行在提交单据齐备下可直接向受益人付款阿!
本来一个银行可以搞定,为什么要用三家银行阿?请解答!不要复制链接或长篇大论
我感觉一楼回答的不太对,因为我理解了他所说的开证行是进口国所在地,通知行是出口国所在的的,单议付行是愿意买入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他可以进行议付押汇,故有时通知行和议付行可为一个。不知我这样理解对不?欢迎交流

因为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跟不同的银行地区优势有不同的关系,所以不可以是一个行。
如开证行的业务范围没有覆盖到出口的国家,他会另外找一家在此国家业务较为熟悉的银行作为议付行来操作;而议付行又会在出口国家找一家与他有较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通知行。
假设我们出口。开征行一般是进口商的开户银行,如果进口商不按规定付款,开证行可以直接从他账户扣。通知行也可以是议付行,一般是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或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方便通知、议付。另外还有保兑行,这是在开征行信誉不高或实力不济时寻找的第三方银行,确保受益人权利。
拓展资料:
开证行的定义:
这是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项目中的一个概念。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等。
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贸易合同的买方、货物进口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
议付行的含义:
这是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项目中的一个概念。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等。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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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18
我之前说的有点错误,对不住了。现改正如下:
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可以为同一家银行。
但为什么有时候信用证要分别指定三家不同的银行呢?
这跟不同的银行的地区优势不同有关系。如果开证行的业务范围没有覆盖到出口的国家,他会另外找一家在此国家业务较为熟悉的银行作为议付行来操作;而议付行又会在出口国家找一家与他有较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通知行。
三家银行的分工我就不再赘述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30
假设我们出口。开征行一般是进口商的开户银行,如果进口商不按规定付款,开证行可以直接从他帐户扣。通知行也可以是议付行,一般是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或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方便通知、议付。另外还有保兑行,这是在开征行信誉不高或实力不济时寻找的第三方银行,确保受益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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