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细节

求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的具体部分,希望能详细些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申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除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应该掌握外,下列规定也应该熟练掌握: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对于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全额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对于银行随意提高利率而造成的企业多支付的利息部分,税法规定也不准予扣除。此外,纳税人的集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除实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外,应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人。个别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三项经费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扣除部分的计算程序是: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5)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6)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是,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额。另外,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对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在国债的二级市场买卖国债而取得的收益,则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此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
(15)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要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16)纳税人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7)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18)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但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如果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的部分可以抵扣,超过50%的部分当年或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这部分赔偿既不纳入收入总额征税,也不得在税前扣除。(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11)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24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2个回答  2021-04-16

可以先查询当地的人民银行网点,再携带相关资料和证件去打印。

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件、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件,以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等证件。

如果是委托别人帮忙打印,委托人除了需要提供上述的材料外,还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件,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详情
    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