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如下:
1、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2、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3、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综上所述,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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