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发票能否留一部分到下个月抵扣?

如题所述

一、已认证的发票是不可以留一部分到下个月抵扣,已认证的发票只能当月使用。

二、当月认证当月有效,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认证之后,必须当月抵扣,否则下一个月,就无法抵扣增值税了。

三、末抵扣形成置留票,当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没有抵扣,下一个月就会形成滞留票,对双方企业都有影响。

扩展资料

发票开票规定和使用事项: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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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5

已认证的发票不能留一部分到以后抵扣。‍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纳税申报期,通常是指认证发票次月15日前,申报上月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当月认证的发 票,当月应作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至于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作为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即使下期仍然没有抵扣完,可无限期向后结转,直至企业注销。

对于当月勾选认证的发票次月抵扣,可以这样做:

借:库存商品等(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蓝字)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红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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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8-01
如果不是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并再认证的当月抵扣。

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应该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并再认证的当月抵扣[即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所谓的抵扣税款,与有没有销项无关。

当月认证的进项税额超过了销项税额没有关系,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即进项大于销项部分的金额),余额为留抵税金留待以后月份抵扣。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金是没有抵扣时间的限制的,但没有在认证的当月抵扣,以后月份就不允许抵扣了。

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第3个回答  2015-08-15
不能,本月认证的发票必须本月抵扣。如果都抵扣的话,税负太低了,可以对已认证的发票修改为不抵扣,避免因税负底税务局找麻烦。
第4个回答  2013-08-01
认证的发票是不能的,如果没有认证,发票可以保留6个月,现在发票都是半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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