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胫骨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1/4.能评定十级伤残吗?纠纷造成伤害,医生建议5个月才能走路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07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编辑本段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编辑本段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编辑本段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编辑本段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编辑本段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编辑本段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编辑本段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编辑本段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编辑本段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第2个回答  2013-04-07
依据我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子,一般胫腓骨骨折可能会构成十级伤残;腰椎压缩性骨折可能会构成十级伤残。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2-24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第4个回答  2013-04-07
等级鉴定是十分专业的,建议等病情稳定了带上病历等去做鉴定,根据鉴定的等级要求赔偿。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