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客户先是小规模,后变为一般纳税人,他要求我司将原开出的普票冲红,然后开专票给他们,可以抵扣进项税

但是没有货物退货,我司认为这是不合法操作,不同意客户的方法。希望能找到相关的税法规定反驳客户,请各位帮忙回答。

公司做法正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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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1.你公司做法正确。
2.理由:
(1)发票开具时间有明确规定,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该企业原来是小规模纳税人)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23
你公司是对的,与发生方经济业务时,对方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没有给对方开普票,他们还达不了标呢,还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呢。
第3个回答  2013-03-22
其实重开也没什么 加点税点就行了 对你们来说也就是17%和3%的差距
第4个回答  2013-03-23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没有任何规定表明开具正确的发票也可以红字冲减。
不过也可以理解这个纳税人,因为他很可能小规模期间购进了这批货物,还没卖呢就转一般纳税人了,现在销售额要按照17%计算,还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搁谁都觉得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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