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用来写论文的,有资料的最好近两年的.这是个小标题.阐述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存在问题与改革思路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部分构成。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格局,形成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二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二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二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关于纳税年度的确定以及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二者也是相同的。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尽管二者都准予扣除有关项目,但有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出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列支。再如,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优惠的天平明显向外资企业倾斜。在这样的格局下,据测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
即使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内部,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不同区域和产业间的待遇也不同。如经济特区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3.2004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2004年,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25718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4074.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15.8%。在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内资企业所得税为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为932.5亿元,分别占企业所得税的77.1%和22.9%。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尽合理,突出表现在内资企业上。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而不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由于缺少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常常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就汇总纳税等税收征管问题同税务部门产生争议,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计税依据的不规范,主要指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没有对收入总额给出税法概念,只列举了收入总额包括的收入项目的名称;而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且收入项目的名称缺乏规范,内涵上存在重叠。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就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统一,主要指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项目标准上的不一致。除工资支出扣除标准不同之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方面,享受到更多的宽松政策;而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这造成了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间税负迥异,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3.税率的设置不够一致。在现行所得税制中,除法定的基本税率33%以外,对利润较少的内资企业设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了15%和24%等优惠税率。但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为11%,而一般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则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差别很大。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一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妨碍了二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杂,造成了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税收优惠形式相对单一,过多地体现为直接优惠,如降低税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重点和难点。
三、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思路
1.规范确定纳税人。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为了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考虑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对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调控机制。这有利于所得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2.规范统一计税依据。在收入总额的界定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给出其税法概念,将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都纳入收入总额的范围,然后将不宜征税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以及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暂时免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分别作为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可借鉴会计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收入的方法,用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概念对收入项目进行规范。另外,要全面考虑资本补偿、劳动力补偿、技术补偿等生产要素的补偿,确定税前扣除范围和列支标准,统一在各类企业实行。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适当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项目的扣除比例。
3.统一名义税率。就目前来说,国外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大多在20%~40%之间。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统一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国外中等偏下的水平),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对于外资企业而言,25%左右的税率水平尚具一定的吸引力。
4.完善税收优惠。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缩小甚至取消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建立以间接优惠措施为主,产业导向与区域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例如,以间接优惠为主,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优惠方式,同时辅以必要的直接优惠,如一定程度的减免税,重点给予那些符合国家中长期产业发展目标的民族中坚产业和高科技企业。并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实现产业导向为主,兼顾区域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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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30
现状是纳税遵从度很差,核定多余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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