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丈夫代妻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证上只有妻子一人的名字,签买卖合同时,妻子不在场,丈夫当着中介和买方的面给妻子打了电话,然后代她在合同上签了字,现在丈夫说妻子不同意卖房,主张合同无效,请问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是否有效。请各位回答时最好能把依据的法律条文也列出来,万分感谢!

一定,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签名的,夫妻一方代签属无效行为。但是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代签,并且委托公证,可以让配偶签订合同,但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除外。如果代签者事前就拥有了购房者的授权委托书,待签是有效的。如果购房者事前没有得到授权,代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置,代签无效。
法律分析
如果所购的房屋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要看它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如下: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原则,当由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有义务审核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当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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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8
以前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妻子同意或追认合同就有效,反之则无效。现在新的解释出来后,应该直接认定有效,但不见得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可以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前提下出卖商品(包括房屋),签订了合同后,出卖人再去取得,然后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未能取得其已经出卖的商品,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所以,你可以主张你与丈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妻子不同意买房,你不能取得房屋,但可以要求丈夫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17
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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