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刺史制,行省制,郡县制它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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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

概念解读
中国古代帝王分封诸侯的制度。周灭商和东征以后,曾分封同姓和功臣为诸侯,以为藩屏。诸侯的君位世袭,在其国内拥有统治权,但对天子有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力役等义务。战国时,各国仍多分封侯君,但侯君已多不掌握封地的政权和军权,而且封地褊小,多不世袭。秦始皇统一全国,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汉初又兼采之。七国之乱平定之后,封国的官吏全由中央任免,诸侯只征收租税,封国名存实亡。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也还有分封制,其性质不全相同。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汉语对古代中国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称为“诸侯”(“诸侯国”、“封国”或“王国”),统治诸侯(王国)的君主被称为“诸侯王”、“君王”或“国君”,也使用“国王”的称谓;
受封的诸侯必须为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出兵勤王、缴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
汉语对中世纪的欧洲,被教廷所封之地称为“王国”,君主被称为“国王”。

中国历史上的分封制

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
“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分封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时期,随著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取消“分封制”,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后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后分封七个异姓王。称帝后,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斗争,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历史上自三国开始直至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山不同程度实行了“分封制”,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封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
周朝初期,由于灭商以及东征的胜利,周统治者开始分封诸侯。受封的主要为同姓子弟,不过也有异姓功臣。利用册封,周天子把土地以及居民分赐给受封的诸侯,叫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诸侯国。诸侯有权管理封地内的居民,有权将自己的封地以及居民分封给自己的亲族,叫他们作诸侯的卿大夫。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应该定期进行朝贡,还应该随时准备率领自己的武士和军队,接受周天子的调遣。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为首的等级制度,是周朝社会的基本结构。秦朝以后虽然主要实行的是郡县制,不过,分封制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分封制的结果与影响

(1)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但后来诸侯国之间出现了强国兼并弱国的形式,使周天子的权威逐渐削弱。通过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覆盖了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周文化具有惊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2)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控制。周朝开发边远地区,扩大统治范围,并逐步构织出全国的交通网络。
(3)西周后期,随着诸侯国的日益强大,王权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坏;春秋时的楚王问鼎,是诸侯国对分封制的公开挑战。春秋战国时期。大国兼并小国,同姓国也彼此战争,周天子都管不着,战国末年,周王室完全丧失了分封大权。

行省制
开放分类: 制度、历史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郡县制
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历史沿革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楚武王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县令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 ,武帝以后,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 。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秦称郡之长官为守。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 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县令和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高中历史教科书----人教版 里面的概述:
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在新兼并的地区设县,后来又在边地设郡。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经过朝廷上的两次辩论,秦始皇决定在全国范围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虾督责所属各县。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
秦朝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管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以人手中,最终确保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制统治。这套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郡县制的特点与影响

2008年高考备考指南--历史系统复习用书 的详述:
必修一·第一单元·古代中国政治制度
-重点问题导引-
特点:与分封制不同的是,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
影响: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有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郡县制的来历

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组织也逐渐有采邑制转为县制~郡制。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是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是,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底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底。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诺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
郡县制从根本上消除了中央和地方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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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1
分封制是始于西周瓦解于春秋而在战国被郡县制所取代、与当时较低经济水平及不平衡政治状况相适应的地方行政制度,其特点在于A分封目的是巩固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国家政权,B分封对象主要有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C诸侯在封国享有世袭统治权也承担周天子所规定义务,D诸侯按爵位高低具有严格等级和享有不同特权,E是支撑奴隶社会的政治支柱,而封藩建卫,利于巩固初期统治和拓展疆场版图,但尾大不掉而致诸侯群起,成为春秋战国社会动荡的历史原因。

刺史制:两汉时代较为盛行的封建国家监察制度。汉武帝后期,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作为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时期,逐步增加刺史的地方行政权和军权,监察区域州逐渐变成具有郡以上一级地方政权性质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而使得东汉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二级制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东汉未年,刺史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发展。

行省制:元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京师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特点在于行省长官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担任,目的是有效管辖空前辽阔的疆域,成为明清以后地方行政区划的典范。行省制是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对后世影响深远。

郡县制:产生于战国推行于秦朝几乎盛行于整个封建时代而在分封制瓦解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地方行政制度。战国最初设立县制,商鞅变法“废分封、行郡县”,秦朝推行郡县制。特点在于郡守和县令均由皇帝直接任免,目的为加强中央集权,是我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郡县制利于地方管理和民族团结,对后世影响极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5-09
一、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从现有文献资料看,县的设立当以楚国为最早。楚武王(前740~前690在位)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县的长官,楚国称尹,亦谓之公。晋国称大夫,其权力较大,地位较高,一般由强大的世族担任,往往父子相传。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秦穆公九年 (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郡守(云梦秦简中已有称"太守"者)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各郡所统之县的数目,见于记载的有魏国上郡十五县,赵国上党郡二十四县,代郡三十六县,韩国上党郡十七县,燕国上谷郡三十六县等。齐国始终没有设郡,但设有都,略同于其他各国的郡。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国参杂其间。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秦称郡之长官为守。汉景帝时改名太守,新莽时曾改为"大尹"或"连率",东汉时仍称太守。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而守、令以下的掾属则归守、令辟除,故汉人又称郡县掾、史为门下掾史。
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根据他们的治状而定殿最。守、令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 (583),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大业三年 (607),又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唐武德元年(618),复称为州,州置刺史。唐玄宗天宝元年 (742),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后又改回。自此,郡极少设置。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二、行省的建立,是我国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一次重大创新,其影响深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秦称郡之长官为守。汉景帝时改名太守,新莽时曾改为"大尹"或"连率",东汉时仍称太守。

1、打破按自然境界划分建置的作法,实行按区域建置:我们都知道,从秦汉的郡、州、到唐宗的道、路制,基本上都是按山川地形的自然境界划分,这种划分虽便于财税征收,但无疑也有利于割据者据险称雄,对抗中央。“历来据山为王,割地为雄的分裂割据者都是这样出现的”。元朝统治者吸取前朝教训,所有行省北方无天险,形成以北制南格局。像湖广行省,就不是以天险大别山为界;行省的治所也一般设在水际交通便利之地而非中心地带,像湖广行省的治所武昌,就在其行省的最北边。在边远地区其治所则为军事重镇,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分割势力的产生。

2、实行首长中央派出制:行中书省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其最高长官代表中央来治理地方,因而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代表中央对地方官进行监督,又一方面又直接负责本行省事务,对地方进行管理,这种双重性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又对地方进行了有效管理,“行中书省……掌国庶务……与都省互为表里”准确表达出其双重性。这种既对中央负责,又对地方负责的省官双重性一直影响到今天。

3、实行分权原则:元朝的一个行省,其面积相当于今天的两到三个省,甚至更大。其无论经济实力、还是军事实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有元一代为什么没有出现唐末的藩镇割据的局面呢?这与其分权原则有关。

4、实行制度上的监察制度:虽然历史上均有监察机构,但其要么监督无力、形同虚设,导致地方势力坐大;要么监督太严,束缚官员的手脚。元代在全国设立二十二道监督区,除纠察行省的施政得失外,每年两次审核行省的文件,看行省官员是否违背了典制,像行省长官是否在获得了中央授予领兵的虎符之后,才调动兵马等⒁,制度上的监察防止了行省违制专权。

5、实行中央、地方双兼顾的原则

行省制度的实施,既保证了中央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唐宗之时的集权弊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元以降,省制就一直沿袭下来,成为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经过明清、民国直到今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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