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如题所述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捐赠管理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六条指出,受赠单位需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专门管理捐赠款,并对捐赠物资进行分类记录,妥善保管,确保及时送达受益人。对于不易存储或超出募捐需求的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以进行合法的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需用于原定的捐赠用途。

第十七条强调,受赠人和使用人需要遵守国家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捐赠款物财务会计制度和使用管理方法,进行自我监督,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合法使用,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说明,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管理和分配省统筹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省内的重点帮扶项目。捐赠人可以根据这些项目进行定向捐赠,但在捐赠过于集中时,可能需要进行调剂分配。

对于地方接收的捐赠,第十九条要求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审批使用办法。此外,第二十条提倡通过公开招标或包干方式购买公益慈善服务,由中标单位负责项目的执行,超出的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最后,第二十一条规定,受赠人在活动中的必要成本支出,如信息发布、物资处理费用、工作人员费用等,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从募捐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以确保捐赠资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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