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控制施工应符合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地下水控制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一般规定:
在地下水控制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地下水和工程环境进行监测,防止水质恶化。抽排出的地下水应经过沉淀处理,并综合利用;符合排放标准的可排入城市雨水管网或河、湖,严禁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2. 地下水控制方法分类及工程分级:
地下水控制方法包括降水、隔水和回灌三种。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工程特点和环境要求,地下水控制工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
3. 降水:
降水运行维护要求应明确,并提出地下水综合利用方案。降水运行时间应满足地下结构施工的需求,如有抗浮要求,应相应延长降水运行工期。降水完成后,应及时封井。
地下水控制水位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求,基坑范围内地下水位应降至基础垫层以下不小于0.5米,对基底以下的承压水应降至不产生坑底突涌的水位以下。对基坑局部加深部位(如电梯井、集水坑、泵房等),应采取局部控制措施。
地下水控制方法的选择应基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以及支护结构形式。当降水可能对基坑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产生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
采用悬挂式帷幕时,宜同时采用坑内降水,并考虑坑外回灌措施,以水文地质条件为依据。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的沉降控制值得到满足。
当坑底以下存在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含水层时,支护结构设计应包括承压水作用下的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若突涌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应对该承压水含水层采取拦截、截水或减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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