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内容

如题所述

德意志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权力源自人民,联邦由各邦组成,领土扩展遵循自决原则。联邦与各邦的职责分明,如外交、货币制度、劳工法规等,联邦拥有专有立法权如税收、宗教和教育,对邦税制则有监督权。邦内官吏执行联邦任务需本邦人民支持,领土变更需联邦法律程序多数同意。

联邦国会选举权实行1/3居民要求投票制度。人民代表选举需公平、普遍,涉及财产争议时可通过德意志联邦高等法院裁决。联邦国会代表德国人民,议员由20岁以上男女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会议管理由议长负责,秘密会议需特定条件并过半数议员同意。

审查权由审查所负责,议员资格审查及公开搜集证据时,行政和司法机构需配合。常任外交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仍执行外交事务。议员享有人身自由权,但有特定限制。大总统选举、任期、罢免等权力规定详尽,涉及外交、国防、公共秩序等领域。

各邦在联邦参政会的票权根据人口分配,普鲁士代表由地方行政任命。政府和参政会皆有提案权,遵循简单多数通过。法律制定需政府或国会参与,部分需全民公决。联邦大总统负责法律公布,部分需经参政会同意或全民投票。

宪法修改需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涉及联邦行政权限、关税、边界、国防等。各邦在特定领域保有自治权,但须遵循联邦法规。水道管理、铁路建设和运营等由联邦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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