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责任内阁制

如题所述

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

扩展资料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1、内阁的含义:内阁原来是指国王召集亲信大臣商议国家机密的秘密小房间,后来指决议国家大事的最高行政班子。 

2、首相制度的形成。18世纪,“首相”产生,国王逐渐退出内阁,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第一任首相:1721年沃波尔。 

3、确立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 

4、国王权力的逐渐削弱。 

5、维多利亚女王时期,让在议会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该党的领袖就是理所当然的首相。

6、19世纪中期,责任内阁制度确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责任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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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8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

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严格来说,『内阁制』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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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制特性: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或保留之权力。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八、强调议会至上。在内阁制度政府制度下,议会处于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内阁的权力。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监督。

九、内阁组成独特。在实行内阁制政府制度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数党联盟组成。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数党联盟即为执政党,其领袖受国家元首委托而组阁。

受命组阁的政党领袖多为内阁总理或者首相,依据法律规定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总理或首相是政府首脑,不兼任国家元首,负实际责。

内阁总揽行政权力。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内阁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政府首脑执掌实权。作为执政党领袖的政府首脑,利用自己的党在议会中占多数控制议会,实际上又掌握着立法权。

内阁成员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既在政府中负责某项行政工作,又在议会中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往往出现内阁控制议会的局面。

政府对议会负责。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或内阁的决定。当议会对政府的政策或政治行为赞同时,政府方能继续执政。

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或者否决内阁的信任方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者由政府首脑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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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21

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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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制的特点:

1、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2、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3、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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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内阁的首脑(即首相)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王任命。国王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国王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王提出总辞职,由国王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4-16
内阁制
又称议会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
特点:
①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

②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
③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
④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
⑤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
⑥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
⑦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
优点
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
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
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
缺点
相对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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