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和评议的区别

如题所述

在实践中,有时将“审议”与“评议”混淆起来,经常出现以下几种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不作决议的审议就叫评议;有的认为,代表对上一级的“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的审议叫评议;有的认为,在人大会议中用审议,而闭会期间则用评议;有的认为,审议等同于评议,或者用其折衷的提法,叫“评审”。多数情况下没有人去追究这两个概念在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区别,反而约定俗成,使之成了习惯用语。那么,审议和评议在人大工作中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现代汉语词典》对“审议”一词的解释是:审查讨论;而对“评议”的解释是:“经过商讨而评定。”可见,审议和评议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法定涵义的差别在于:
第一,审议权是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力,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种具体体现。“审”与“评”二字的重要差别在于是否存在权力的主体与运作。代表的权力主体地位是明确的,他们是以国家和各级地方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审议的,审议的过程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国家行政及审判、检察机关的审查和监督。同时,人大代表的这项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有的地方法规还特别制定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条款。而评议者之间采取的是商讨的形式,这是民主的一种形式,但不能认定评议者具有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评议对象也不一定是各级国家行政及审判、检察机关,双方不存在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的关系。虽然代表之间的商讨是有益的,但商讨不是法定的、唯一的方法。
第二,经过审议、审查所作出的审议意见、决议或批准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意志的表现。审议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向“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提出来,一般均要督办并规定办结时限以求实效,有时还组织代表现场视察办结的效果,督办权是审议权的延伸和补充,办结时限具有权力属性,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程序。这一程序是评议工作所不具备的,评议意见仅是评议主体对评议对象的评定结论和看法,并不要求督办结果,也不会有办结时限的要求。从形式上看,评议的全部过程仅相当于审议工作的前半段。此外,在审议意见里并不都要像评议那样,一定要对评议对象下一个好坏、等级、高低、优劣的结论。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误将审议叫评议,但又赋予所谓的评议以督办权和办结时限的要求,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既然评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用评议的方法履行监督的职权就不妥了。
第三,审议是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议事形式。根据代表法和人大议事规则,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可以对法律、法规、议案、有关报告和质询案等进行审议,经过审查、审议(表决)作出决议或通过、批准上述各项内容。这说明,人大代表不但有权,还要用这些权力去履行法定职责,这对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公民可以对一些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评议,如评议服务行业的行风,但这不是参与评议的公民的法定职责,他们有是否参与评议的自由,他们的评议意见虽具有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审议是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有组织的集体行为,经过审查、审议(表决)作出的决议或通过、批准的各项内容是民主集中制的产物。宪法总纲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均为有组织的集体行为,正所谓“个人无权,集体有权”。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审议工作也是一项集体行权履权行为,审议的结论是民主集中制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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