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现实,谈谈对于放于利而行,多怨的体会,八百字,好的话多给财富

字数少点也没事,

我把别人说的放上来吧。
天下事大多是相对的。有利必有害,有好就有坏,而有善也就有恶。获得利益的时候,往往忽略了随之而来的害处,以为自己只得其利而没有蒙受其害。等到害处出现,这才后悔莫及,岂不是后知后觉?
当我们得到好处的时候,应该想一想别人是不是因此而蒙受害处?会不会因此而招惹别人的妒忌?只要别人受害或者引起妒忌,我们就迟早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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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不是说只要引起他人妒忌,那就什么都不要做了,既然有了,不管是分享利益,还是分享赞誉都不算过分吧。比如,有些时候会请吃饭,有些时候上报会说是大家努力的成果。
“乾以易知,坤以简能;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易知则有亲,易从则有功;有亲则可久,有功则可大;可久则贤人之德,可大则贤人之业。”
“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
当然,如果本身就不是什么正当的利益,不管分再多,都不会有好结果的,因为始终有人受害,而且很难弥补。
所以,正是第一,分是第二。若本末倒置,最终不过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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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6
义利学说是儒学的重要内容,因而也是儒学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儒家义利学说的研究上,一直以来尽管人们对其价值认识存有很大分歧,对于儒家是否一概排斥、否定利的积极意义也有完全不同的认识,但在认定儒家“重义轻利”方面,大家的认识相对说来比较一致。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是:儒家为什么主张“重义轻利”,其理论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在儒家思想史上,朱熹曾就此追问说:“窃闻之古圣贤之言治,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夫岂囿为是迂阔无用之谈,以欺世眩俗,而苷受祸哉?”(《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五《送张仲隆序》)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总体上看,儒家的这种价值取向与选择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有思想、理论等方面的原因。通过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儒家义利学说的认识,有助于对其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
第2个回答  2019-07-04
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
(十八)“人不知”社会的总规律
详解:这一章,七个字,没一个难字,但千古以来,尽是错解。所有的解释,基本都按朱熹《论语集注》而来。朱熹认为:“放,依也。”按这解释,“放”就发三声上声了。而后来所有的解释基本都成了“如果一切行事以求利为目标,就容易招致他人的怨恨(或自己心中容易产生怨恨)”,最多就把“放”解释为“放纵”,基本意思还是一样的,就是把“利”当成恶的,或者是引发“怨”的事情。
实际上,如果“放”真的就是“依”,那为什么不直接用“依”?“依于利而行,多怨。”,这样不更清楚?后世论诗有所谓诗眼,好诗的诗眼是不能改的,就像大家熟悉的“春风又绿江南岸”,这“绿”字就没法改,在汉语中,就再也找不到一个字可以替代的。而《论语》时代虽无诗眼一说,但《论语》,中文第一书,里面的用字有着中文第一书应有的准确性与不可更改性。试想,那沐猴而冠的吕不韦纠集些三教九流之人弄了本杂说《吕氏春秋》都敢吹嘘“一字千金”,改一字都不行,又何况这中文第一书的《论语》呢?
“放”,应该发四声去声,包含“放弃、放纵”的意思。可能所有人都要问,“放弃”和“放纵”,这两个意思不刚好反了?在这句里,“放弃”意味着不按“利”行事。既然不按“利”行事,又何来放纵?而“放纵”意味着惟利是图、放纵而行。既然是惟利是图,就谈不上“放弃”了。“放弃”的不能“放纵”,“放纵”的就不“放弃”,放弃利益和放纵利益,两个极端,怎么能同时出现在“放”的解释里?其实,正是这“放”字包含了这表面上相反的两个意思,才使得这“放”字成为诗眼而不可更改。《论语》,中文第一书,不仅仅道理上,连用字这么小的细节上,也可以傲视千古。这个“放”字,绝对算得上“一字而有神”。
“放于利而行,多怨。”就是无论放弃还是放纵“利”而行,都会产生“多怨”的结果。其实,现在的人对于这句话,肯定会更容易理解。计划经济年代,都是放弃“利”而行,结果是“多怨”;而市场经济年代,放纵“利”而行,结果还是“多怨”。这句话的合理与高明之处,从这两个时代的对比中,就不难发现了。更高明的是,这两种相反的情况,用一个“放”字就包含了,这就像伯牙之“高山流水”,唯一可惜的是,千古以来,竟然罕有知音。作者李彪这里发前人所未发,也算当一回子期了。
对“利”的放纵与放弃都是不对的,这和上一章所说的“齐一变,至於鲁;鲁一变,至於道。”的精神是一致的。“齐”模式代表的是对“利”的放纵,而“鲁”模式代表的是对“利”的放弃,这都违背了“圣人之道”善恶并举、文武并重,“一阴一阳、文武之道”的基本原则。所以必须要“齐一变,至於鲁;鲁一变,至於道。”最终归于“圣人之道”。而“利”不单单指通常理解的“利益”,“利益”是一个后起义,“利”的本义是“锋利”,在“人不知”的社会,“利益”当然是最锋利的东西,其最终结果就是“贫富”之相。但更重要的是,“利”除了表现为静态的利益,也表现为一种动态趋势性,这里,更多体现出其本义“锋利”来了。
就算同在“人不知”的社会里,水平也有高低之分。“人不知”必然有“怨”,但“少怨”总比“多怨”好,用现代术语,就是社会矛盾缓和总比社会矛盾激化要好。“放于利而行,多怨。”说的就是“人不知”社会的一个总规律,即无论放弃还是放纵“利”而行,都会使得“怨”增加,都会最终使得社会矛盾激化。而“利”总是相对的,站在“贫富”之相上,对“富”者“利”的放纵,往往就意味着对“贫”者“利”的放弃,反之亦然。
要实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的“人不相”,就绝对不能违背“放于利而行,多怨。”这“人不知”社会的总规律,绝对不能放弃或放纵“利”而行,要充分把握其“利”,所谓用其刃而不被其刃所伤。只有这样,才可以有资格谈论对“贫富”诸相的“不相”,否则,连“利”之所向都无所把握,又如何能“不相”其最终结果的“贫富”诸相呢?
行“圣人之道”的君子,首先要是“知人”,如果自己都还“不知”,又如何去让“人不知”之相“不相”?一事不知,儒者之耻,如不尽量用这世界上的知识武装自己,是没资格当儒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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