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题所述

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往来款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造成往来款管理失控。随着账龄的增长,企业不能有效地回笼资金,使资金流量处于非正常状态,甚至发生坏账,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或者只满足在资金收回未丢失的程度上,而不考虑由于时间的推移,流动资金被长期占用所丧失的时间价值。

扩展资料:

往来款的管理可分为事先、事中、事后三阶段来管理。事先管理尤为重要,在签定合同时,就应充分意识到往来款的财务风险,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合同签定、采购过程、借款环节严格控制。

不能在事先未对合作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就盲目地采用较宽松的信用政策,只重视账面的高利润,忽视了流动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从而加大往来款的风险。

领导层则要对其做好事前的充分论证,以减少失误。往来事项形成后,就产生了一定的风险,主动权就有所偏移,因此加强事先控制非常重要。

合理有效地防范与控制往来款的风险,各部门、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经营部门应树立全新的营销概念,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力争往来款的风险降至最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往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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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作为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不可能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成本费用事项,所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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