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如题所述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答复采用下列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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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1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应当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法律义务)。

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3、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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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

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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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0

一、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

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等同于民法中所谓的主体。民法中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作为民法中的主体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它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挤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行为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这并不是说人身法律关系与人的物质利益不发生联系。 除此之外,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是可以依其意志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害。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当事人的被侵害的权利。

当然,如果侵犯人身法律关系的行为也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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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5-31

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三方面: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应当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法律义务)。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第4个回答  2012-12-30
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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