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合法性,权威各是什么?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我问的那么清楚“是什么,与关系”这也许太多了但我没办法

1、权力。
简单说,权力就是一种可以主宰他物的工具;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事物的必然性,权力越大,这个度也就越高。主体希望他人意志服从自我意志,希望去支配他人的行动,这就是权力欲——也是主体最根本的欲望。意志要满足欲望,就要有满足欲望所具备的条件,这条件就是权力,权力就是实现欲望的工具。什么是权力呢?古人说:“权,势也。”广义地说,权力是下至基层工作岗位、上至高级领导职务为担负自身工作职责所赋予的相应的承办权、管理权和审批权,它表现在该不该办、何时办、怎么办等具体操作过程当中。由于岗位、职级的不同,权力的大小也就不同。领导有审批权、管理权,普通工作人员也有其操作权、承办权。当然,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由于其管理范围较广、管理级别较高,其所赋的权力也就更大。
2、合法性.
通俗些说,就是不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民俗良序相抵触,符合法定条款。复杂的来讲,有关合法性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建立在一种二元论的思维模式之上,这种思维模式导致了古希腊哲学中的本体论追求,即探寻繁纷复杂、变幻不定的现象或表象背后单一的、永恒不变的“存在之存在”。这种本体论追求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表现为对“善”的追求,伦理学追求的是个人的善,政治学追求的是人群的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5]正是这种本体论追求导致对正义一类普通价值的信仰,形成了“自然”(physis)与“常规”(convention)相对立的自然法传统。[16]由此为衡量现实的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提供了伦理学上具有普遍性的绝对标准,也为批判和改进现实的统治秩序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自然法提供了进行反省的有力动因,提供了检验现存制度的试金石和为保守和革命进行正当化的理由。”[17]柏拉图的理想国正是将体现美德与知识(“美德即知识”)的哲学家作为政治秩序的维护者。也正是在这种自然法传统中,亚里士多德提出划分政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
3、权威。
简单说,权威就是某个人或部门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对该事物的影响力。复杂的说,心理分析学家弗洛姆(E.Fromm),曾把权威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性权威,一种是非理性权威。兹分述如下:

1.理性权威。依弗洛姆的解说,理性权威和真正的理想一样,代表个人生长与发展的目标。在原则上,它绝不会与个人及个人的真正目的发生冲突。理性权威的特色是:

(一)理性权威是靠一个人的才能建立起来的。如果一个人被托以重任,他能把任务做得圆满成功,就自然获得他人的敬重,而树立起一种权威。

(二)它不需要假借某种神奇的特质,或任何非理性的威势来恐吓别人,借以获取别人的赞美。

(三)理性权威的表现,它对人是一种给予,不是一种剥削。

(四)理性权威不仅允许而且主动要求其属下经常提出质疑与批评。

(五)这种权威是时间性的,权威是否得到他人的认许,要靠它自身的成绩而定。

(六)它是建基在权威与属下相互信托的平等关系上,他们只因个人知识及技能的差别而有所不同而已。

2.非理性权威。依弗洛姆的解说,非理性权威的特色是:

(一)非理性权威,在根本上就已经超越过一般人,它的力量永远在一般人之上,这种力量或是体力的,或是智力上的,它的力量或是真有其事,或许只是相对利用屈从它的人心理上的不安及无力而加以控制而已。

(二)一方面具有权力,另一方面因慑服对方的权力而感到恐惧,这两方面的结合,遂构成非理性权威的两个拱壁。

(三)非理性权威建构在天生的不平等上,它认为人在天赋的价值上就有不同。④

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一项权威的制度化的著名研究中,把权威分成三种基本的类型:

1.理性——合法的权威。这种权威是由任职者在一般法律制度之下发号施令,所以它的合法性并非倚靠个人的威望,而是来自法律的权威。韦伯认为近代西方社会的政治形态的特色——官吏制度,就是这种权威最具体的表现。

2.传统的权威。这种权威不是由在职者依据法律发号施令,而是完全依据个人传统上的身分而来。虽然这种权威要受制于传统的秩序,但个人权威却往往在传统秩序之外,凭借个人的威望和地位行使其影响力。现代化前期的世界,尤其是东方社会,就是传统权威的时代。

3.神圣英雄人物的权威。依韦伯的说法,凡是救世主型的领袖——政治领袖、宗教先知、军事英雄,皆可列为神圣英雄人物,这类人物凭借个人的权威主张,有统御他人的合法权力。所以此种权威,既不是基于法律权威,也不是来自传统的合法化的身分地位,而毋宁是,在某些方面与其中之一或两者公开冲突的。这类权威所领导的救世主式的替天行道的社会运动,往往发生在历史上的非常时期⑤。

韦伯所说的“理性——合法的权威”,与弗洛姆所说的“理性权威”相似;韦伯所说的“神圣英雄人物的权威”,与弗洛姆的“非理性权威”相似。这类分法,都只是为了讨论上的方便而设计出来的“理想形态”(ideal type),因为落在具体的个人身上,没有一个理性权威能在每件事和每一时刻,他的表现都能符合理性标准。爱因斯坦在物理学上代表一种理性的权威,可是他对政治的见解,以及对宗教问题的发言,或是在扮演其他角色时,就未必能代表理性的权威了。同样地,也没有一个非理性权威,在他行为的每一方面都是非理性的。斯大林当政时,他总能算是非理性权威的一个杰出代表了吧,可是他在私生活里,却孝顺他的妈妈,也不希望自己的儿子变成流氓。⑥因此,权威的“好”和“坏”,要落在一个具体的情境以及它所产生的效果上去衡断,它并不是固定在那里的。基于这一点了解,我们在下文将要讨论到中国人的权威性格,这种性格的本身,无所谓好或坏。但如果落在大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所追求的民主这件事上,因权威性格对民主的实施不利,才发现到它的问题。在另一方面,相对着孩子来说,所有的父母都多少是属于权威性格的,否则的话,孩子们的心理无所依赖根本不能成长,所以适度的权威,有时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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