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法律制度上有哪着具体表现?

如题所述

在明初制定的《大明律》《大诰》上均有这类情况出现。
具体内容我简单说引用一下,挺多的,引自 略论中国古代的重典治吏(褚宸舸)

1、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
  首先,它体现在贪罪与盗罪的量刑上。从上古开始,立法中便“盗”、“墨”相提或“盗”、“赃”并论,盖二者侵犯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开始,便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思想,对于盗贼施以重刑。然而从立法中看,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贼为重。这是因为官吏以秘密方式获取公有财物比一般盗窃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官吏的这种行为不但破坏了自身执行公务的廉洁,而且对法律的尊严和政权的巩固建设也是一种破坏。正因为如此,历代对官吏犯赃都处以重刑。如《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十五疋绞”,而常人盗窃,即使五十疋,才是加役流而已。
  其次,只要官吏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的多少和枉法与否。数额和是否枉法只作为量刑的依据。早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8]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北魏时,监临官(主管和执行官员)“受羊一只,酒一斟者,罪至大辟”[9]所谓“枉法无多少,皆死”。[10]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疋加一等,十五疋判处绞刑。即使不枉法,也只能减一等“一尺杖九十,三十疋加役流”因为不管枉法与否,接受贿赂本身就已破坏了当官的廉洁。从理论上讲,不论贪贿多少、枉法与否,都被视为非法而严加禁止,其目的就是使官吏无隙可乘,从而防微杜渐。
  再次,官吏不论以任何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或所谓好处,都为王法所禁止。以唐律为例,间接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监临之官家人乞借”罪,官员接受管辖下的吏民的肉类、酒食、瓜果一类物品,要以受贿论处,甚至对于离职卸任的官员接受这一类物品,也要以受贿论,只不过按其在职时减三等处罚罢了。目的是防止上级官吏对下属吃拿卡要这种变相的受贿。此外,单纯的请托也构成犯罪。没有使用财物只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为法所禁止。请求人无论是为他还是为己,被请求人无论枉法与否,只要口头应允,就构成犯罪。虽无请求,事后受财也同样构成犯罪。在量刑上则区分不同主体和情节,原则上监临之官重于一般官吏,枉法重于不枉法。
   2、量刑上轻重有别,宽严适中。在立法上重典治吏并不是一味的加重刑罚,严刑苛罚,而是需要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以唐律为例,便采用“以赃入罪”,在《名例律》中规定了六色正赃,也就是六种和赃物相联系的犯罪。明代继承并发展了唐六赃,这就是所谓“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列“监守盗”于六赃之首,突出了对现任官吏贪污的重点打击。六赃除常人盗、窃盗外,就官吏职务犯罪而言,其量刑 体现了如下特点:
   首先,犯罪主体区分监临主司和监临势要。二者处罚有区别。前者指主管人员,后者指非主管人员,但对主司依法办事有影响的,一般指主管上级。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11]监临势要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主管人员同等处罚。但因为监临势要并不像监临主司那样直接侵害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而是具有间接性。因此立法上规定可以“至死者减一等。”[12]
   其次,从犯罪人动机上区分为公罪与私罪。所谓公罪,就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类似于现在的渎职罪,只是立法上未明确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但从“无私曲者”看来指的是过失犯罪。私罪指的是“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通常指的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在处罚上,依据犯罪人的动机和罪过,公罪要轻于私罪。
   再次,从犯罪的社会危害结果上分为“枉法”和“不枉法”。所谓“枉法”就是违反法律行事。“不枉法”则是虽然收受了贿赂,却并不违法行事。从量刑上看,枉法罪重于不枉法罪。如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而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13]
   3、特殊的惩治——作为资格刑的禁锢。
   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其做官的制度。[14]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便有禁锢的记载,“在中国秦汉时开始有夺爵免官之法,尤其是汉之禁锢,都与现代之褫夺公权相仿佛”。[15]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刑而存在。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二十年。有时禁锢的人,即使解除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能住在京城。唐代没有规定禁锢,却有类似的免官之法,它的调整范围也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而扩大到官吏犯罪的各个方面。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如元朝时成宗曾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再犯,终身不叙。”[16]
   禁锢大抵有两个方面作用。一方面,对官吏实行禁锢剥夺或限制了其再犯。从这一点上说,它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特殊预防。另一方面,禁锢包含了政治上的否定和名誉上的污损。禁锢多泱及子孙,有时株连整个家族。中国古代讲求家族观念,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如果因其一人犯罪泱及家族,对其不啻是最重的否定。因此说,禁锢对于遏制职务犯罪确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不但体现了对犯罪官吏本人的否定,而且利用家庭或家族实现对此类犯罪有效预防,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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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04
明朝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其指导思想。明朝统治者曾在《大明律·序》中作了阐释:“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大明律》重治朝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首创“奸党”罪。奸党罪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皇帝的绝对权威,严禁大臣结党和树立个人威信。犯此罪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其他大臣知情,则与同罪。第二,为强化皇权,明律还严禁内官包括宦官内臣及皇帝的近侍人员与外官即各衙门官吏“私相交结,漏泄事情,缘作弊”形成派系,欺君罔上,违者不分首从,一律处斩,妻子流放二千里。第三,剥夺权臣擅自用人的权力,以防结成私党。凡提拔、任命官职,必须通过朝廷;如果是权臣的亲属则须奉皇帝特旨方可任用,违者处斩刑。明朝为强化皇权、重治朝臣,最显著的表现是设有廷杖制度。所谓廷杖制是指在皇帝的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太监负责监督,由皇帝侍卫兵行刑,刑具为木棍,杖数为无限。朱元璋创立的一整套重治朝臣的法律制度,在贯彻实施上令人发指,酷吏审案时“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据赵翼《廿二史札记》载:“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别;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朱元璋治吏的重点是朝臣,在朝臣犯罪上,重治搞宗派结死党;在一般官员犯罪上,则突出惩治贪官污吏。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他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可见,严法惩贪体现了出身贫贱、长于乱世的朱元璋对劳苦大众的同情和对贪官污吏的仇恨。明律充分体现了朱元璋的“重典治吏”的思想,体现了他重视对官吏渎职行为中的贪赃犯罪的惩处。
《明大诰》惩贪非常严厉。有的按律免死,而《大诰》处凌迟刑,且家财没官,迁往化外。另外,明律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被害之民可拘执该官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不受理也要依法论处。洪武十八年,在朱元璋的亲自过问下,破获一起以中央高级官员为首的,有众多官员参加的特大集体贪污案。当时,户部侍郎郭桓与其他官员相勾结,侵吞官粮。结案后,追回赃物700万石,六部侍郎以下被处死者达数百人之多,因供词牵连而下狱的直省官吏多达数万人。明朝严法整饬吏治,重刑赃吏,对于改善明初的政治,缓和社会的矛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依托王权与专制制度,严法整治贪官赃吏,只可收一时之效,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因此,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不仅如此,“重典治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官吏对朝廷离心离德,对重刑诚惶诚恐,大大挫伤了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现为士人不愿入仕,影响了选拔官员的质量。明初的重治朝臣以及严惩贪官污吏的立法思想也在一些律学作品中得以反映。《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以严刑峻罚为特点。从中可以看出朱元璋总结元朝经验教训,重视法律的制定,严立法禁以治贪官的决心。
明《大诰》法外用刑,极其残暴,偏重于惩治贪官豪强,惩贪的条文多达一半以上,集中体现了重典治吏的立法取向。洪武后期《大浩》强行于民间,“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袅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日皮场庙。官府公座房,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刑罚的锋芒直指官员的贪墨和读职失职行为,且不惜任何残酷之手段。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重典治世是每个王朝建立之初的必行制度,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别。因为刚刚什么都还不是很巩固,需要重典来维持震慑,乱世必用重典就是这么来的。
明朝总的 来说是一个严厉的王朝。特别是在整顿吏治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朱元璋颁定的《大诰》,“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反抗。 明太祖原想通过颁行“大诰”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轻犯,但实际上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但是这是明朝初期重典政策的产物,里面对官吏的刑罚更重。
2,大明律,这堪称明朝的宪法,但是它不及大诰,也就是说如果两者出现冲突的话以大诰为准,大诰往往判得比大明律更重。
3,设立厂卫,锦衣卫和东厂这两个组织可以说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但是他们身负皇权。锦衣卫和东厂抓人很多都不需要什么证据,只要有嫌疑即可。一开始朱元璋设立锦衣卫就是为了严密的侦搜控制全国,包括官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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