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个国家有无宪政??

如题所述

摘要: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标准就看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否在宪法的规范之下:最高权力在宪法规范下的国家是宪政国家;否则就是非宪政国家。这些国家宪法的许多内容可能在实践中实施了,但它的最高权力没有在宪法的规范下,因此不是宪政国家。内容:我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作为政治活动根本准则的一种政治体制,是政治的法治化。由于宪法的基本内涵是决定“最高治权组织”的法律,即最高层次的政治规则,因此宪政意味着一个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是依据宪法进行的。宪政与非宪政国家的区别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治体制进行多种分类。根据一个国家的政治活动是否依照宪法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将政治体制分为宪政和非宪政两种政治体制。宪政体制可以是君主制,例如英国,也可以是共和制,例如美国和法国。非宪政体制主要是专制体制。专制可以存在于君主制国家,即君主专制。君主专制是古代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政治体制。现代世界各国都有宪法,但并不都是宪政国家。现代的专制体制可以存在于君主制国家,例如约旦;但更多的专制体制存在于共和制国家,例如希特勒的纳粹政权和印度尼西亚苏哈托32年的专制体制。在这些国家中都有宪法,但从根本上说这些国家的宪法没有起作用或其宪法缺乏近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因此这些国家不是宪政国家。
与传统的君主专制国家相比,现代共和制国家的专制体制更加有害。
其原因在于,传统君主专制国家通常有比较规范的世袭继承制度解决权力的交接问题,而在现代,由于人们已经普遍摒弃了世袭制度,专制国家的权力更迭通常伴随着暴力和阴谋,甚至有可能因此演变成连年的战争。非洲的许多国家就是陷入了这样一种灾难之中。此外,现代专制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控制更加严密,有的专制国家完全控制整个国家的经济进而控制其国民的生活来源,这样其推行专制统治的危害就有可能比传统君主专制国家更加广泛而深刻,比如希特勒的纳粹德国。
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标准就看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否在宪法的规范之下:最高权力在宪法规范下的国家是宪政国家;否则就是非宪政国家。这些国家宪法的许多内容可能在实践中实施了,但它的最高权力没有在宪法的规范下,因此不是宪政国家。民主宪政应具备哪些要素?宪政应当包括哪些基本要素,换一句话说,具备哪些基本的条件才能算得上一个宪政国家呢?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1.政府依据宪法进行国家管理,政府不能行使宪法以外的权力。这反映了有限政府的观念,它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在西方有着根深蒂固的对政府不信任的传统,政府被人们理解为不可避免的“恶”。他们认为,人民好比一群羔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豺狼虎豹,飞禽走兽都可能吞噬这群羔羊。为了自保,这群羔羊必须找到一个保护人,很明显,这个保护人必须足够强大,否则就不足以抵御这些飞禽走兽。假设他们选定了老虎这个百兽之王作为它们的保护人。老虎足够强大,能够保护羊群免受其他野兽的侵害,然而,更可怕的问题在于,老虎可能随时吞噬这群可怜的羔羊。为了避免老虎吞噬羔羊,就必须严格限制和监视老虎,防止它作恶。这个老虎就是国家,就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政府不可避免,但如果不严格监控,政府就可能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限制政府主要依靠宪法,宪法列明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政府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行使权力。2.分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避免个人或个别利益集团垄断国家权力。我们已经说明,不进行分权,一旦形成专制,人民对专制统治者就无能为力。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统治者将肆无忌惮地虐待人民,人民完全处于苦不堪言的无助境地。3.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政府,要求政府权力最终要向人民负责。人民主权是一个基本原则,代议制政府则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基本方式。落实在具体制度上,就是人民可以自由选举并建立满意的政府,也可以自己进行竞选组成自己的政府。此外,人民行使主权的更广泛的渠道就是通过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对政府进行批评和监督。除了选举和新闻,没有更有效的迫使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手段。如果政府垄断新闻,则不可能有公正的选举,政府也就不可能真正向人民负责。4.宪法监督或司法审查,即有特定的机制和程序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没有特定的机制和程序对宪法实施给予保障,则再好的宪法也是没有用的。宪法不实施,人治和专制主义势必要进行统治,受宪法保护的人民可就要受苦了。5.司法独立,确保依法治国,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国家机关之间发生权力纠纷,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发生冲突,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等等几乎所有的宪法和法律问题最终都要落实在司法上。没有司法公正,一切都是泡沫。经验表明,要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关键的是确保司法独立。6.严格控制警察权力,避免专断的警察权力破坏了民主体制,侵害公民权利。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任何专制政权中都有秘密警察的身影:希特勒的盖世太保,斯大林的克格勃,蒋介石的中统和军统。要保障公民权利必须严格限制警察权力;而限制警察权力的主要办法就是在程序上严格控制他们采取的限制公民权力的各种措施,如逮捕,拘留等等。限制警察权力有时不可避免地要降低他们的工作效率,甚至纵容了某些犯罪分子,但这是保障民主宪政制度所必需的。7.保证文官对军队的控制权,避免军事政变或军队介入政治纠纷而从根本上瓦解民主宪政体制。军事政变对民主宪政制度构成致命的威胁。经验表明,根治军事政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确保文官对军队的控制权,使军队尽可能远离政治,即保证军队国家化。应尽可能地压低军人在政治体系中地位,防止他们因为政治野心膨胀而动用军队。美国宪法体制中确立的文官对军人的主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坚持的“党指挥枪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效,都有效地避免了军事政变。8.宪法列明公民权利,政府应尊重和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宪法列明的公民权利意味着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侵犯,即便是立法机构也不能通过法律加以限制。宪法列明公民权利并不意味着除了这些权利之外公民就没有其他权利。现代法治的原则是,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可以做任何事情。同政府权力相比,公民权利是开放的,而政府权力则是封闭的,他们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9.为保证公共利益而对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可能是无限的,对此,人们没有不同的认识。问题是如何限制公民权利,限制哪些公民权利。这里涉及复杂的司法问题。但现代民主国家的经验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尽可能地少,任何限制都应仔细权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尤其应当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不能危害了民主宪政制度本身。因为没有民主宪政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就从根本上瓦解了。10.在外部入侵、国内叛乱等紧急状态时有必要对部分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但应保证国家不能因此脱离民主宪政的轨道。紧急状态是通往专制主义的捷径。人们都非常理解:在紧急状态下,如战争,内乱,自然灾害等情况下,政府应当拥有更大,更果断的权力,公民权利也应受到更多的限制。而专制统治者把持了紧急状态下拥有的权力并维持了这一状态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这样专制就产生了。魏玛德国的希特勒,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以及菲律宾的马科斯都是这样走向专制的。这些野心家可能人为地制造紧急状态,比如希特勒制造的“国会纵火案”。1999年印度尼西亚也有人想利用紧急状态,他们大肆纵火抢掠并迫害华侨。但他们没有得逞,毕竟时代不同了,人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清醒,更倾向于民主宪政,而不是军人专制。11.有修改宪法或进行宪法变迁的途径,以使宪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大法,它与每个人,每个组织,每个阶级的利益都有密切的关系。社会在迅速地发展,人们的利益关系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如果宪法不能根据人们的利益关系的变化进行适当的修改或变迁,人们可能就不得不抛弃它而另外寻找途径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抛开宪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这就可能发生革命或其他大规模社会动荡。宪法必须建立良好的机制避免自己被抛弃。更多文章见:Wangcongsheng.vip.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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