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自2012年起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列入什么的考核指标体系

如题所述

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

努力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果

1、巩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的大好局面: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从政策制定到具体措施落实,都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置于重要地位,列入议事日程。自治区党委每年专门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将每年的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

2、巩固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显著成果:西藏各级各类学校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将民族团结教育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积极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网络、进学生头脑的工作。

3、巩固干部群众“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思想认识根基: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关系各族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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