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结构突出了什么原则?此原则在我国哪部宪法中表现?

如题所述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结构主要突出了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原则,此原则主要在我国1982年的宪法中体现。(参考:http://www.okfw.com/lwzx/fxlw/xfxz/2005/10/20/14255.html)

  PS:联邦宪法的制定(1787年9月,费城)

  原则: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

  内容:(1)确立美国为 联邦体制。(2)加强中央集权,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各州在仍保持一定的独立性。(3)中央权力分配原则: 三权分立

  总统的权力:是国家元首兼军队总司令,掌握最高 行政权,有权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政府官员;对宪法负责,具有立法否决权;由选民间接选举选出,不对国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国会的权力: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议会产生,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掌握最高 立法权,但法律须经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方可生效;有权征税;有权宣战;众议院可对违法的总统提出弹劾,交由参议院审判,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联邦法院的权力:掌握最高立法权,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终身任职,除非犯罪被国会弹劾。

  评价:进步性(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2)权力结构体现了“制约与平衡”的原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绝对权力的出现,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3)缓和了中央与地方、大州与小州、南方与 的矛盾,为美国长期稳定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局限性:保留的奴隶制,带有种族歧视的色彩。

参考资料:http://blog.163.com/hjf423968@126/blog/static/1074120320071147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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