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补充保障中的定位

听日考试啦~~急急。。。。拜托!!!

我想这道题应该结合这次地震灾难中,我们的党和国家在第一时间里作出的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部署。“这是我们党奉行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1)政府应承担确立社会保障模式的责任。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受制于该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结构等因素,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只能限于该国经济所能承受的水平。由国家提供全民保障的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因受到财力和人口状况等多因素的制约,不适合我国国情。综合国外推行社会保障的经验及我国实际情况,其选择模式和运作机制只能是“基本保障型”、“社会互助与救助式”,而不能是“全国保障型”、“高福利型”、“分配均衡型”的保障模式。鉴于此,政府必须慎重选择和创新社会保障模式,使之能够符合近期和远期的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最大限度地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和经济的“平衡器”。(2)政府应承担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目前,我国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和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率低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保障的立法滞后造成的。因此,政府现在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规范制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理顺和规范社会保障运行;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3)政府应承担社会保障转制成本责任。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对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转制成本方面,主要表现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转变为部分积累制这一转制成本上。但在消化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方式选择方面,我国现行的做法是期望通过社会统筹账户的缴款来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收缴保险费的一部分来逐步支付制度变迁的成本。然而,由于老职工的养老金账户上没有相应的资金积累,致使养老金收不抵支的情况日趋严重。因此,迫切需要找到恰当的消化转制成本方式来补偿政府亏欠的养老保险债务,政府应承担起相应责任。(4)政府应承担社会保障资金按期支付的最后责任。实行社会保障首先必须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必须有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纸空文。我国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所需资金基本上是国家财政拨付的,有比较可靠的保证;而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由于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筹集,时常在支付时发生一些困难。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金状况还比较好,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其缺口需要国家财政予以补充。(5)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障事物基金运作和保障体系的监管责任。监管是政府的核心职责。涉及社会保障的事务性工作应尽可能社会化,如养老金的发放可委托给金融、保险机构或邮政部门办理。这样,政府就可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自己应尽的职责。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应交给竞争性的金融机构去营运,政府不具体承担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在保障事务社会化、基金营运市场化以后,政府集中精力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运行进行强有力的监管(6)政府应充分考虑在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分配问题。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基本上主要集中于城市,而农村则由于历史原因,加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劳动生产率低下,所以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一直举步维艰,各种配套设施十分不完善。作为占我国80%左右人口的农村,如果社会保障工作在农村没有做好的话,那么将会危及国家的稳定。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实施的时候,也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制定有关政策。目前因为我国长期处于二元经济体制的环境中,而且这种局面在一定时期内将不变,政府在介入社会保障体制时在农村和城市的比重可以区别对待,对农村与城市的责任分担允许有差别,可适当加大政府财政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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