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为企业独立董事,2010年取得董事费10万,当即拿出3万元通过政府捐赠给地震灾区,李应纳个人所得税是?

如题所述

由于独立董事与企业不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因此其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同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不得扣除捐赠支持:
100000×5%=5000元
税金及附加为:5000×12%=600元
所得=100000-5600=94400元
捐赠限额=94400×30%=28320元
每月董事费=(94400-28320)/12=7866.67元
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866.67×(1-20%)=5506.67元
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5506.67×20%=1101.33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101.33×12=13216.00元
另外: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20000元/月,具体请参照贵地区的标准,如果为免征营业税的,请忽略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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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3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80000
捐赠限额=80000*30%=24000
捐赠30000超过捐赠限额,只能扣除24000
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应纳税额=(80000-24000)*40%-7000=2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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