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监管改革

如题所述

1999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提出修订《资本协议》的草案,引入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审查和市场约束。新协议在2001年发布,保留了原有4%和8%的最低资本要求,但做出了重要调整。


首先,最低资本标准方面,新协议引入了两种计算方法:标准化方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化方法根据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而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根据自身模型评估风险,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此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覆盖范围也被扩大。


监管审核强调了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银行评估自身风险和资本状况,并确保具备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监管当局需进行持续审核,鼓励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内部控制。


市场约束方面,银行需增加信息透明度,通过市场参与者评估银行风险,影响股票价格和筹资成本。这要求银行公开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等信息,让市场发挥监管作用。


与1988年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更注重风险评估的多样性,鼓励银行采用适应自身风险的计量方法,增加了对监管当局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的要求。此外,还有其他改革建议,如采用简单但高标准的杠杆率,取消资本等级划分,以及引入市场监督和市场价值法来衡量资本。




扩展资料

银行资本,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能永久支配、使用的资金,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从所有权看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银行资本家投资办银行的自有资本;另一部分是吸收存款的借入资本。借入资本是银行资本的主要部分。从经营借贷资本并以自身资本用作借贷资本看,银行资本属于借贷资本的范围;从经营一种资本主义企业并获得平均利润来看,银行资本又具有职能资本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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