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工厂签定劳动合同出现工伤事故怎么办?

我在外地工厂打工,未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我在2008年1月24日工作时间内所在的工作地点劳动时被一颗铁钉崩到右眼,后工厂出医疗费在所在地的医院就医,就医期间经过三次手术后还未治愈,还要经过第四次手术治疗,也就是经过四次手术安装晶体后,右眼即使痊愈也只能达到0.1的视力,左眼的视力也随之下降,达到0.5左右。之间四次手术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现在从受伤之日起已经有半年的时间,我想问我处于现在这种情况,想去劳动部门做伤残鉴定可以吗?鉴定以后我能不能得到赔偿?

  应该先去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也就是一般说的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应该享受的待遇和应获得的赔偿。具体条款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04
  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受伤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些地方的规定、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另外,根据有些地方劳动部门的规定,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单位又不肯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上盖章、不承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关系。在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第2个回答  2008-07-09
只要你能找到在那工厂上班和受伤的证据就可以的.
只要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后,你个人需要(也可以由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你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享受工伤待遇!医疗期结束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起至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另根据情形补助营养费,陪伴费,护理费,治疗医药费不用说,必须的!你目前还属于医疗期,需要等待,工伤已通过认定了吗?没有的话应该申请认定,费用是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祝你顺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7-07
1、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按工伤处理。此外。单位1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一年以上就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另外,因为工伤鉴定期限是1年,因此你距离最后治疗之日半年,你仍可以去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同时向所在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4个回答  2008-07-07
首先我对你的不幸感到同情 但是好像是不能吧 毕竟你没给人家签合同 在法律上人家是没有义务的 如果人家不给你治疗你也没办法啊
人家还算不错了你应该感到幸运啊 对你的经历默哀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