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兄弟间财产分配的问题

两兄弟在父母在世时就分家了,土地多数被大儿子占了,小部分是分给了小儿子,而由于大儿子在外有房子,所以老人在世时就打算把家里的一栋半的老房子给小儿子,可是没有遗嘱或者立字据,后来老人都去世了,大儿子就时不时去小儿子家里闹,要分那一栋半的老房子,村里的干部都调解过,但没有结果,最后不了了之了。 现在老人都过世十来年了,小儿子家里打算拆老房子建新房,大儿子就又带人来吵闹,要分房子,不然就不让建房,这事情该怎么解决呐?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依据呐?

适用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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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1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只保护两年,老人去世十多年了,老大未向法院诉讼要求分割老人遗产,早过了诉讼时效,再起诉要求也得不到法律支持了。小儿子可以拆房另建新房。
第2个回答  2013-09-21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法院打官司。
第3个回答  2013-09-21
没有证据谁也帮不了他。只能分一半给老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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